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8:53:49

建规1.0.4条用法咨询

建规1.0.4条用法咨询

请问下依据建规“1.0.4条: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同一厂房内设置厂房、仓库各自分别满足厂房、仓库的防火分区时是否可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有没有相关依据。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规范图集 发表于 昨天 09:22

关于厂房与仓库合建的可行性

结论:可以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但必须满足严格的防火分隔条件,且甲、乙类仓库严禁与厂房合建。

依据就是你提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这条明确允许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前提是不同功能场所之间要进行防火分隔,且各场所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

但这里有个核心难点: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往往不同,这会直接影响整栋建筑的定性。根据《建规》第3.1.2条,同一建筑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分类时,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除非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面积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小于5%(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采取了防火分隔),才可按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这意味着,如果仓库是丙类,厂房是戊类,且丙类仓库面积超过了5%,整栋建筑都要按丙类来定防火分区面积限值,这对厂房部分是非常不利的,原本可以做大分区的厂房被仓库拖累了。

关于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的执行

实际执行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厂房与仓库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也不能留有孔洞或连通的门。因为两者的火灾荷载和蔓延风险差异极大,防火墙是硬性底线。
■ 各功能场所必须满足各自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厂房按厂房的限值,仓库按仓库的限值。如果整体火灾危险性升级,分区面积限值必须按较严的类别执行。
■ 安全疏散必须独立设置。厂房和仓库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能混用,各自必须满足疏散距离和宽度要求。
■ 严禁甲、乙类仓库设置在厂房建筑内。如果是为厂房服务的中间仓库,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1条,厂房内严禁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丙类中间仓库可以设置,但必须靠外墙布置,并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关于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参考

除了《建规》1.0.4条和3.1.2条,还可以重点查阅以下内容: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条、3.3.6条、3.3.7条,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限值及中间仓库的具体设置要求。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规》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已被取代或整合,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其中第4.2节对厂房仓库的布置有最新规定,必须优先执行。
■ 《建规》条文说明第1.0.4条,对多种使用功能场所的解释,强调了不同功能之间的分隔要求,以及当功能差异较大时(如厂房与仓库)应尽量独立建造的原则。

关于类似问题的处理经验

在实际项目中,厂房和仓库合建往往是业主为了节约用地和成本,但从消防设计和审批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比较棘手:

■ 如果仓库仅是为本厂房服务的中间仓库,且火灾危险性不高于厂房,尽量控制其面积比例,按中间仓库的条款设计,这样相对容易通过审批。
■ 如果仓库是独立经营的外部仓库,或者火灾危险性高于厂房,建议尽量说服业主独立建造。因为合建后整栋建筑火灾危险性升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会被大幅压缩,可能反而得不偿失。
■ 消防审查时,审图机构和消防部门对厂房仓库合建非常敏感,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定级和防火墙的设置是否到位。提交图纸时,一定要在平面图上清晰标注防火墙位置、各自的防火分区面积计算及火灾危险性判定过程,避免审查反复退回。

最终设计及做法,请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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