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8:58:39

四层以上KTV平面布置

四层以上KTV平面布置

老师,请问对建规第5.4.9条最后一句解释“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小面积房间组合在一起且建筑面积小于200m²,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如何理解?有一个慢摇吧设在七层,布局是一个超过300平米的大厅和三个不大于200平米的包厢,是否可以认为那个厅不是独立的厅室?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规范图集 发表于 昨天 23:02

直接切入正题。你引用的这句话出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9条的条文说明。它的核心意思就一句话:消防审查看的是实际使用功能和空间连通关系,不是看你图纸上画了几个小方框来凑面积。

关于如何理解“不符合本条规定”

条文想堵死的漏洞就是“化整为零”。很多项目为了突破“不宜设置在建筑四层及以上”的限制,故意把一个大演艺空间拆成十几个几十平米的小包厢,中间用走廊或软隔断连起来,让每个房间都小于200平方米。规范明确指出,只要这些空间在功能上属于同一个娱乐场所,且日常运营中人员可以自由穿梭、视线可以互通,或者未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完全物理隔离,消防审查时就会把它们合并计算面积,并视为一个完整的厅室。所以,“看作一个厅室”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必须怎么认定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的规范条文

除原建规5.4.9外,目前必须同步对照以下现行有效文件: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5.4.3条(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条明确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9条本身。当场所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这里有个关键区别:如果是纯会议室、办公室,按防火分区划分即可;但一旦挂牌“KTV/慢摇吧/夜总会”,就自动触发5.4.9的专项管控,必须单间独立封闭,严禁串联或大面积连通。

关于七层布局的实务判断

你提到的项目是七层,包含一个超过300平米的大厅和三个不大于200平米的包厢。从你描述的业态特征来看,慢摇吧的核心体验依赖声光电的整体氛围和开放空间,这三个包厢大概率与大厅存在门洞连通或仅以吧台/矮墙分隔,人员动线也是混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实务中的判定逻辑非常明确:
● 面积合并:大厅300平加上三个包厢,总使用面积远超200平限制
● 空间定性:因未达到“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的硬性隔离标准,审查时会直接将整个七层该区域认定为一个厅室
● 楼层限制:该场所位于七层,已严重超出规范推荐的三层上限。即使采用最严格的防火分隔,地方消防技术审查部门也极难放行,因为七层的人员疏散距离、排烟难度和救援条件均难以满足歌舞娱乐场所的高风险管控要求
结论很直接:这种布局在实际报审中基本无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更不可能通过验收投入经营。

关于实际操作的建议

如果你现在处于方案阶段,建议尽早调整:
■ 降层处理:将主厅和包厢整体下移至三层及以下,这是最直接合规的路径
■ 业态切割:如果只能放在七层,必须剥离“歌舞娱乐”属性,改为纯餐饮或商务会所,且内部全部改为独立封闭房间,取消大尺度连通空间,但这会彻底改变慢摇吧的商业定位
■ 提前沟通:在施工图送审前,务必携带平面草图找当地住建部门消防审验科室做预沟通。各地对于“厅室”界定的执行尺度会有细微差异,有的城市连带玻璃隔断的半开放包厢都不认,必须以当地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规范整理,最新政策及地方细则请以主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涉及具体项目的消防合规性,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及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有具体平面图的话可以发出来看看分隔做法,大家再一起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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