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9:26:53

生产塑料编织袋的丙类生产厂房是否设置喷淋

生产塑料编织袋的丙类生产厂房是否设置喷淋

问题1:生产塑料编织袋的丙类生产厂房是否设置喷淋,依据哪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中8.3.1条中并未明确问题2:建筑防火规范中8.3.1.2条“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中所说的等类似生产厂房具体指哪一类厂房,怎么区分是否属于此条规定?问题3:建筑防火规范中8.3.1.4条“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中泡沫塑料厂是仅指“泡沫塑料”类的厂房,还是说只要是生产塑料类的厂房都按此条执行?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 10:39:28

楼主提的这几个问题确实是丙类厂房消防设计里很容易拿不准的地方,我一个一个说。

关于问题1:生产塑料编织袋的丙类厂房是否设置喷淋

先给结论:规范没有直接点名“塑料编织袋厂房必须设喷淋”,但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要”或“不要”,得看具体参数。

你说的没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条确实没有把“塑料编织袋生产”直接写进去。但这不代表就一定不用设,因为这个条文里有一个很关键的“兜底条款”——就是问题2里提到的8.3.1.2条。

塑料编织袋的主要原料是聚丙烯(PP)或聚乙烯(PE),生产工艺包括拉丝、编织、涂膜、印刷、切缝等。从火灾危险性来看,塑料粒子本身不算特别易燃,但拉丝过程中会产生可燃纤维,车间里堆积的原料、半成品、成品都属于固体可燃物。关键就看能不能归入8.3.1.2条那个“等类似生产的厂房”,这个下面细说。

另外,8.3.1条还有几个条款也需要排查一下:

■ 第8.3.1.4条“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塑料编织袋不是泡沫塑料,这条基本用不上,除非工艺里涉及泡沫塑料生产
■ 第8.3.1.7条“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注意这是说仓库,不是厂房,但如果厂房里设了中间仓库,而且面积规模符合条件,那仓库部分就要设喷淋了

所以对于问题1,建议按以下流程排查:先确认厂房面积,再看能否归入8.3.1.2的“等类似”,再排查有没有其他适用条款。另外提醒一点,以下规范分析是基于公开信息的解读,具体设计执行建议查询最新版本规范,并以当地消防审图部门意见为准。

消防设计最终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网上交流只能提供思路参考,不能替代正式设计文件。

关于问题2:8.3.1.2条“等类似生产的厂房”怎么界定

这个问题问得很到位,因为这恰恰是这条规范执行中争议最大的地方。

规范原文是“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条文列举了四类: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然后加了个“等”字。

这个“等类似生产”到底是什么,规范正文和条文说明并没有给出很精确的定义。从消防设计的实务理解来看,这几类厂房有一个共同特征:

■ 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可燃固体物料(布料、皮革、塑料件、电子元器件、线材等)
■ 车间内人员相对密集,疏散条件需要保障
■ 火灾荷载较大,一旦起火蔓延速度快
■ 属于轻工类生产,工艺以加工组装为主

塑料编织袋生产跟制鞋、制衣、玩具厂其实有挺多相似之处:都用塑料类原料,车间里堆满可燃的半成品和成品,人员密度也不低。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消防审图部门会把这类厂房认定为“等类似生产”,要求按8.3.1.2条设喷淋。但也有部分审图人员觉得条文列举的四类都是“消费品制造”,塑料编织袋偏“包装材料制造”,不归入这个“等”字。

所以你在核对这个项目时,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 看生产工艺:如果是来料加工、拉丝编织这种,跟纺织厂、制袋厂很接近,归入“等类似”的可能性比较大
■ 看当地审图惯例:每个地方的消防审图口径不完全一致,翻翻之前批过的类似项目怎么处理的,比猜条文意图更管用
■ 跟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提前沟通:别等到出图了再争议,方案阶段把这事确认下来

关于问题3:8.3.1.4条“泡沫塑料厂”的范围

首帖内容到这里好像被截断了,但从你的表述来看,核心疑问应该是:这条的“泡沫塑料厂”是仅指生产泡沫塑料的厂房,还是泛指所有塑料类厂房都适用?

先说结论:8.3.1.4条只适用于泡沫塑料生产,不适用于一般的塑料制品生产,更不适用于塑料编织袋生产。

原因如下:

■ “泡沫塑料”在消防上有特殊的危险性。泡沫塑料(比如聚氨酯泡沫、EPS泡沫、XPS挤塑板等)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发泡工艺,使用的发泡剂往往是易燃或可燃气体的,而且泡沫塑料成品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发烟量大,火灾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塑料制品
■ 条文列举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都是泡沫塑料生产中的特征工序,说明规范瞄准的就是泡沫塑料这个特定对象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章对火灾危险性的分类里,泡沫塑料的加工部位往往要划到较高火灾危险性类别。而塑料编织袋用的聚丙烯、聚乙烯在常温加工状态下,通常按丙类判断就够

所以塑料编织袋是塑料制品,不是泡沫塑料,8.3.1.4条沾不上边。把这个区分清楚,就不用担心被误套这条条款。

补充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

以上分析都是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但还有个事需要注意——这几年陆续实施了一批全文强制性规范,其中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已于2023年6月1日实施,属于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个规范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有一些统领性的要求,建议在核查旧规范条文的同时,也确认GB 55037有没有对该项目提出额外要求。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如果你能补充一下这个厂房的具体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有没有中间仓库、生产工艺有没有用到有机溶剂或可燃气体——可以再帮你看得更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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