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防雷验收
关于建筑防雷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都规定了防雷装置应当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但是本地的建设公司很多都认为一般建筑的“防雷验收”含概在建筑的“工程竣工验收”内,很多都不会向气象部门单独申报防雷装置验收。请问防雷验收是否需要单独向气象部门申报,关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或其他易燃易爆建筑是否有特殊规定?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这个问题在实际项目中确实很常见,各地做法也容易有差异。分开来说。
关于一般建筑是否需要单独向气象部门申报防雷验收
现在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确实不需要单独向气象部门申报防雷竣工验收了。这个变化源于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一个文件——《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核心变化是这样的:
此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确实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也就是你引用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所规定的流程。但国发〔2016〕39号文将原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负责。说白了就是防雷验收不再单独走气象部门的流程,而是纳入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体系中,由住建部门一并管了。
所以你们当地那几家建设公司的理解是对的,至少对于普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来说,防雷验收含在整体竣工验收中,不需要单独找气象局报。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后续是否有修订或废止,请以国家气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关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和易燃易爆建筑的特殊规定
这个确实不一样,国发〔2016〕39号文明确划了一条线——易燃易爆场所等特定项目的防雷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
具体来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仍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所以如果你的项目是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或者涉及易燃易爆工艺的厂房,防雷验收必须单独向当地气象部门申报,走气象局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流程,不能简单地认为含在住建部门的整体竣工验收里就完事了。这一点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也有衔接规定,但具体条文编号和最新修订情况建议以国家气象局官网发布的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简单总结一下
■ 普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防雷验收整合在住建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不需要单独向气象部门申报
■ 易燃易爆场所(含甲乙类仓库)、雷电易发区矿区/景点、需要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仍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必须单独申报
另外提醒一句,虽然普通建筑的防雷验收流程合并了,但不等于防雷要求降低了。施工过程中防雷接地装置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接地电阻测试报告等资料仍然要准备齐全,这是竣工验收时必查的。建议提前跟当地质监站和档案馆确认需要哪些防雷专项资料,免得验收时补材料手忙脚乱。
还有一点,有些地方住建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可能会要求提供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个各地执行细节不完全一样,建议提前跟当地住建部门确认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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