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无法满足15m的问题
关于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无法满足15m的问题问题一:消防水池四周被建筑物包围,距四周建筑物间距均为10m,如按规范设置取水口无法满足“不宜”小于15m的要求,是否也可以?问题二:如将取水口引至满足距建筑物15m要求的开阔地,消防水池距离开阔地很远,连通管长度达到100m左右,是否允许,对于连通管的长度是否有要求?问题三:消防水池大于1000立分成4格,是否4格水池均需设置取水口连通管然后汇到一根取水口主管上,还是仅在其中一格设置消防取水口即可?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关于问题一:10m间距能否接受
先理解一下这个"不宜"的含义。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7条,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不宜"在规范用语里属于非强制性条文,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但在条件不许可且采取了相应技术措施后可以适当放宽。
你这个项目四周建筑间距都是10m,情况确实比较尴尬。个人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争取:
■ 论证10m的可行性:15m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消防车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以及防止火灾时热辐射影响取水操作。如果四周建筑的外墙耐火极限较高(比如防火墙),或者取水口位置对应的建筑外墙上没有门窗洞口,那火灾热辐射的影响就小很多。之前遇到过类似项目,10m的间距最终在消防审查时被认可了,但前提是提供了充分的热辐射分析和消防车操作面论证。
■ 如审查单位坚持15m:那就只能把取水口引出去,这就引到问题二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终能否接受10m间距,取决于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意见。有些地方对这条卡得比较严,有些地方相对灵活。建议先跟审图机构或者当地消防部门做个预沟通,比闷头改方案省事得多。
需要补充说明一下,以上规范引用基于GB 50974-2014版本,该规范后续可能有修订,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问题二:100m连通管是否允许
技术上允许,但需要注意的设计要点不少。
规范层面,《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对连通管的长度没有给出明确的数值上限,条文里没有说"连通管长度不得超过XX米"。从这个角度说,100m在规范上不算违规。
但实际工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 管径不能小:连通管的作用是把消防车要抽的水从水池送到取水口,管径得满足消防车吸水量的要求。按照常规做法,取水口连通管管径不宜小于DN200,具体需根据消防流量计算校核。
■ 流速和水头损失要算清楚:100m管道的水头损失不小,必须核算在最大消防用水量下,消防车吸水口位置能否保证足够的吸水高度。消防车吸水高度一般限制在6m左右(海平面标高),加上100m管道的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水池水位到取水口的高差不能太大。这个需要做详细的水力计算。
■ 埋深和防冻:连通管埋深要满足防冻要求,寒冷地区要埋到冻土线以下,同时做好防腐处理。
■ 检修问题:100m长的埋地管道一旦出问题不好修,建议在管道两端设阀门井,方便检修时切断。
总结一下,100m的连通管方案可行,但必须经过水力计算确认消防车能有效吸水,同时管材、管径、埋深、防腐、检修都要在设计图纸上交代清楚。建议请给排水专业设计师做一次完整的水力计算,把这个过程的计算书留在设计文件里备查。
关于问题三:四格水池的取水口设置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你的水池是并联运行还是独立运行。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6条,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两座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你提到的是"分成4格",这里需要先确认一下设计意图:
情况一:四格组成两座水池,每座两格(常见做法)
这种情况下每座水池的两格之间是连通的(通过连通管),保证清洗检修时不影响供水。取水口的设置方式是:每座水池分别引出取水口连通管,汇到一处取水口,或者分别设两个取水口。不需要每格都单独引出,因为同一座水池内的两格是互通的。
情况二:四格完全独立使用
如果是四座独立的水池(或者设计上要求独立使用),那么每座都应该能独立向消防系统供水。取水口至少要保证每座独立水池都能被消防车取到水。最稳妥的做法是从每座水池分别引连通管,最终汇到一处取水口,通过阀门切换。
个人建议的常规做法是:
从每格水池底部(保证最低有效水位)分别引出DN200以上的连通管,设阀门控制,然后四根连通管汇到一根取水口总管上。取水口设在满足与建筑防火间距要求的位置。平时所有阀门常开,清洗某一格时关闭对应阀门,其他三格的水仍然可以通过连通管到达取水口,不影响消防取水。
以上方案最终均应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意见为准,连通管设计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施工图。
规范引用方面,以上依据基于GB 50974-2014版本,该规范后续可能有修订或新版发布,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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