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和设置在其他建筑类的老年照料设施是属于一类还是二类?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关于建筑分类的界定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说是一类还是二类,关键看它是“独立建造”还是“组合建造/附设”,以及整体建筑的高度和功能。
如果是独立建造的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m)老年人照料设施,直接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如果是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它不属于“独立建造”,因此不能直接套用“一类”的条款。此时,应该根据整个建筑的总高度、楼层面积和功能组合情况,按公共建筑的常规标准来分类。比如整体高度不超过50m且没有其他一类高层特征,那就是二类高层;如果整体高度大于50m,那整个建筑就是一类高层。
关于规范条文的进一步明确
主要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在2018年的局部修订中,对表5.1.1“高层民用建筑分类”进行了修改,将原表中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修改为“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请注意“独立建造”这四个字。条文说明里也明确解释了,对于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建筑分类应根据该建筑的整体情况确定。
另外提醒一下,目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经实施,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虽然通用规范对防火要求做了底线规定,但在具体项目报建和图纸审查时,建筑分类的定性依然需要结合GB 50016(2018年版)的表格来落地。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及最新政策请以主管部门官方发布和最新规范原文为准。
实际工程中的把握与处理经验
在实际项目中,这类问题非常容易在图审和消防审查时被卡,分享几点踩过的坑和处理经验:
■ 准确把握“独立建造”的定义
如果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其他建筑(比如社区服务中心)贴邻建造,但两者之间采用了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各自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结构上也完全脱开,这种情况有时可以争取按“独立建造”来定性。但如果只是楼板分隔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那绝对算“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必须按整体建筑来分类。
■ 组合建造时的防火分隔是重中之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B条,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且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如果是高层建筑,疏散楼梯必须是防烟楼梯间。
■ 避难间的设置千万别漏
只要是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不管整体算一类还是二类),或者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都必须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设置避难间。很多设计师在做组合建筑时,容易把这部分漏掉,图审一抓一个准。
■ 消防审查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如果组合建筑中,主体部分按二类高层设计,但里面包含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审查专家往往会要求整个建筑的消防设施(如喷淋、报警、防排烟)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严格标准来配置,甚至要求整体按一类高层的消防标准来兜底。所以在方案阶段,建议直接跟当地图审中心提前沟通,摸清当地的执行尺度。
消防安全无小事,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弱势群体场所,防火要求极为严格。具体项目的建筑分类和消防设计,请务必以当地图审机构和消防审批部门的最终审查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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