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走道的最远点,是否要满足表5.5.17的要求?
疏散走道的最远点,是否要满足表5.5.17的要求?袋形走道的房间疏散门,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不大于20米,如图中粉圈中的门;那么袋形疏散走道的尽端,是否也要满足不大于20米,如图中粉色点处。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距离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2. 这个要求在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3. 有没有相关的图集或者实例可以参考?
关于袋形走道尽端(粉色点处)的疏散距离
从你的文字描述和图示标注来看,粉色圈出的是“房间疏散门”,而粉色点标出的是“袋形疏散走道的尽端”(即走道最端头的墙面或死角)。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来定性判断:
■ 如果粉色点处(走道尽端)没有房间门:表5.5.17控制的主语是“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走道本身是疏散通道,不是人员停留区。如果尽端没有门,意味着没有人员需要从那个点疏散,因此这段“盲端走道”的长度本身不受表5.5.17中20m(或22m等)的直接限制。只要开向这段走道的所有房间门(如你图中粉圈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即可。不过在实际审图中,为了避免烟气在死角积聚和误导疏散人员,审查专家通常不建议设置过长的无效盲端走道(有些地方潜规则是盲端不宜超过2~3米)。
■ 如果粉色点处(走道尽端)有房间门:那这个点就属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必须严格满足表5.5.17规定的最大直线距离限制。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作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相关条文若与通用规范冲突,必须以通用规范为准。以下分析基于当前公开资料,具体条文和限值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问题1:疏散距离计算是否考虑走道宽度
不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根据规范原理和图示解释,疏散距离的计算规则如下:
■ 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按直线距离计算,即两点之间的最短连线,不扣除走道宽度,也不考虑走道内的墙体厚度。
■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门的距离:按行走距离计算,即考虑室内家具等障碍物后的实际行走轨迹。
■ 走道内的距离:如果是折线走道,按走道中心线的行走距离计算。
无论哪种情况,走道的净宽度只影响“疏散总净宽度”的验算,不参与“疏散距离”数值的折减或增加。
关于问题2: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改造项目在消防审查上确实是个痛点,通常遵循以下路径:
■ 原则上执行现行规范:即必须满足GB 55037-2022和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现行要求。
■ 地方性改造指南:很多省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住建部门出台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指南》或类似文件。对于受原有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疏散距离的,指南中通常会有“不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的替代补偿措施(如增加喷淋、提高装修防火等级、增设火灾报警等)。
■ 专家论证:如果地方指南也没有覆盖,且属于重大改造,可能需要组织消防专家论证会,通过性能化设计或专家签字认可来通过审查。
建议直接查阅项目所在地住建局最新发布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相关指导文件,各地政策差异较大。
关于问题3:相关图集与实例参考
推荐查阅以下资料,里面对疏散距离的计算和袋形走道的界定有非常直观的图示:
■ 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这本图集是消防设计的“字典”,第5.5.17条的图示详细画出了袋形走道、双向走道等各种情况下的距离计算起点和终点,非常清晰。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配套图示:由于通用规范是强条,建议搭配最新的通用规范图示来看,避免引用了已废止的旧条文。
■ 实例方面,可以参考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发布的“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汇编”,这类文件通常会拿实际项目的袋形走道错判案例来做解析,比纯理论更有实战价值。
最后提醒一下,消防设计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具体项目的疏散距离认定和改造方案,请务必以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消防审批部门的最终审查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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