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口排烟量的大小问题
排烟口排烟量的大小问题烟规4.4.12条及相应条款规定了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但是没有规定最小排烟量,在工程实际中,如何依规范确定最小排烟量?排烟口设置调节阀,相应的规范条款是哪一条?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关于排烟口最小排烟量的确定
楼主观察得很仔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4.12条确实只规定了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主要是为了防止风速过大产生“吸穿”效应,导致吸入大量周围冷空气而降低排烟效率),但并没有直接规定“最小排烟量”。
在实际工程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小排烟量并不是由某一个固定数值决定的,而是通过以下逻辑推导出来的:
■ 首先,根据规范第4.6.3条计算出该防烟分区的“总排烟量”。
■ 其次,根据防烟分区的面积、形状以及第4.4.12条关于排烟口布置的距离要求(如与附近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小于1.5m等),确定排烟口的“设置数量”。
■ 最后,用总排烟量除以排烟口数量,得出平均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
虽然规范没有规定最小排烟量,但从工程原理和实际效果来看,单个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过低。如果排烟口设置得太多太密,导致单个排烟口分担的风量太小,风速低于3m/s,烟气在到达排烟口之前就可能因为浮力减弱而沉降,或者容易受室内气流干扰,导致排烟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实际设计中我们通常将排烟口的风速控制在5m/s~8m/s之间,既不超过10m/s的规范上限,也不至于太低。
关于排烟口设置调节阀的规范条款
这里需要明确一下你说的“调节阀”具体指哪种阀门,因为排烟系统里有几种不同的阀,对应的规范条款也不同:
■ 如果是指排烟防火阀(平时开启,280℃熔断关闭):依据是GB 51251-2017 第4.4.10条。规范强制要求在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等部位必须设置。
■ 如果是指排烟阀/排烟口(平时关闭,火灾时联动开启):依据是第4.4.12条第4款,排烟口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 如果是指用于系统风量平衡的手动风量调节阀(如对开多叶调节阀):GB 51251-2017 中并没有强制条文规定排烟支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普通风量调节阀。但是,根据第8.2.5条关于排烟系统调试的要求,各排烟口的风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调试要求,工程实际中通常会在排烟支管上设置手动风量调节阀,具体构造做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如防火阀、排烟阀选用与安装相关图集)。
实际工程中的把握与处理经验
结合做过几个项目的经验,分享几点在实际工程中容易踩坑的地方:
■ 排烟口数量切忌“宁多勿少”。很多新手设计时怕排烟量不够,在一个防烟分区里密密麻麻布置很多排烟口。结果就是单个风口风量极小,风速太低,验收时测出来的风量根本达不到设计要求,后期整改非常麻烦。合理做法是算好总风量,按5~8m/s的风速反推风口面积和数量。
■ 支管上一定要预留调节阀的位置。虽然规范没强条要求设手动调节阀,但如果不设,后期消防检测时风量不平衡,你根本没地方去调。建议在排烟支管穿墙处或吊顶内便于检修的位置,设置带执行机构或手动扳手的调节阀。
■ 注意排烟口与补风口的相对位置。如果同一个空间内既有机械排烟又有机械补风,根据GB 51251-2017 第4.5.5条规定,补风口应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这是为了避免气流短路,现场施工时经常被工人装反或者装得太近,交底时一定要重点强调。
消防安全无小事,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实际工程中的防排烟系统设计与验收,请务必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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