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9:44:00

丙类厂房净高15米,厂房内消防排烟量如何计算

丙类厂房净高15米,厂房内消防排烟量如何计算

有个厂区消防排烟设计,其中有一丙类厂房,净高15米(>8米),厂房内设置自动消防炮。烟规表4.6.3中规定厂房排烟量,有喷淋按照11000考虑,没喷淋按照211000考虑。条例说明及4.6.7中提到超过8米的高大空间按照无喷淋考虑。4.6.3条例说明中又提到如果设置满足高大空间自动灭火设施可按照有喷淋考虑。请问设置了自动消防炮,大于8你净高的场所排烟量按照有喷淋取,还是无喷淋取。同时请教一下,厂房层高6.5米,梁下净高6米,排烟风管梁下布置。排烟口肯定在6米以下,防火分区划分及排烟系统排烟量按照6米以上考虑还是6米以下考虑。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 11:02:15

关于第一个问题:净高15m设置自动消防炮,排烟量按“有喷淋”还是“无喷淋”?

结论先行:可以按照“有喷淋”考虑,取用表4.6.3中较小的排烟量数值。

依据说明: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的条文说明,对于空间净高大于8m的高大空间,普通闭式喷淋系统的洒水喷头由于高度原因无法有效受热动作,水滴在下落过程中也容易蒸发或受气流影响,因此规范表4.6.3对净高大于8m的场所按“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考虑。但是,条文说明中也明确补充了:“当设置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如自动消防炮)等大空间智能灭火设施时,由于能有效扑灭火灾,可按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考虑。”

实施建议与注意事项:
■ 自动消防炮的设计和保护范围必须符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的相关要求,确保能覆盖整个防火分区。
■ 在消防报审时,建议在图纸设计说明中明确写出“本厂房设置自动消防炮,依据GB 51251-2017第4.6.3条条文说明,排烟量按有喷淋考虑”,并附上消防炮的布置图和计算书,避免审查老师直接按无喷淋打回。

关于第二个问题:层高6.5m,梁下净高6m,风管梁下布置,排烟口在6m是否合规?

结论先行:只要排烟口设置在储烟仓内,且满足清晰高度要求,这种做法是合规的。但需要核算储烟仓厚度并增设挡烟垂壁。

依据说明与参数分析: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相关规定,我们需要核算以下几个关键参数:
■ 储烟仓厚度:根据第4.6.2条,空间净高6m的场所,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即6m × 20% = 1.2m),且不应小于500mm。因此,储烟仓底部标高应为 6m - 1.2m = 4.8m。
■ 最小清晰高度:根据第4.6.9条,空间净高大于3m时,最小清晰高度 Hq = 1.6 + 0.1H(H为排烟空间建筑净高)。计算得出 Hq = 1.6 + 0.1×6 = 2.2m。储烟仓底部(4.8m)远大于清晰高度(2.2m),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 挡烟设施:厂房层高6.5m,梁下净高6m,说明结构梁高只有0.5m。0.5m的梁高无法满足1.2m的储烟仓厚度要求。因此,必须在梁下增设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下垂深度至少1.2m(即底标高做到4.8m)。
■ 排烟口位置:根据第4.6.14条,机械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你提到排烟口在6m(梁底),这个位置处于4.8m~6m的储烟仓范围内,位置是合规的。

实施建议:
■ 排烟口如果是开在风管底部,要注意风管本身的高度。比如风管高500mm,风管底标高就是5.5m,排烟口底边在5.5m,依然大于4.8m,没问题。
■ 注意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计算时注意复核风口尺寸。

消防设计事关生命财产安全,以上分析基于现行规范条文,具体排烟量计算及系统布置请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最终审批意见为准。

另外提醒一下,以上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规范(如GB 51251-2017等),消防规范各地审查尺度有时会有细微差异,且标准可能会有更新,建议报审前查阅最新官方文件并与当地图审或消防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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