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令第四十条?
51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可否这样认为:消防设计或者说设计图审合格书的时间,为需要执行消防规范标准的时间。例如2018年10月1日之后图审后合格的就要执行18版建规,2018年9月30日图审合格就不需要。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关于这第四十条的理解,我来说说
这个条文确实容易让人纠结,楼主你问的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非常常见,我试着帮你捋一捋。
我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文本为准)第四十条的原话是:“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这句话的关键在于“依法审查合格”这个时间点。你理解为“图审合格书的日期”,我个人觉得这个理解是准确的。逻辑上确实是:只要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那个新规范生效的日期之前,已经拿到了图审合格书,那后续就按原来审查通过的那个旧版标准继续执行,不需要为了赶新规而重新报审。否则,如果卡在生效节点前后,图纸还没过审,那一般就得按新标准来调整了。
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 问题一:实际工程中怎么把握?
这个我认为核心就是看 “项目进度” 和 “图审状态”。
如果你是设计方,在新规发布但还没生效的“空窗期”里,如果想按旧规提前锁定,就得督促建设方抓紧报审,争取在生效前拿到图审合格书。但如果项目本身还在方案阶段,离施工图审查还早,那建议直接按即将要实施的新规来设计,免得后面改图。现实中很多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也会发布一个“过渡期”的细则,比如规定某日期后报审的项目按新规执行,这个要密切关注当地住建部门的通知。
■ 问题二:有没有进一步的规范条文可以明确?
住建部51号令本身是主要依据。另外,各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里,通常会对这段过渡期有更细化的操作说明。比如有些地方会明确,以建设单位向图审机构“正式提交图纸”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以最终拿到合格书的日期为准。这个细节各省市不尽相同。
■ 问题三: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经验可以分享?
项目中确实遇到过。有一个项目,新防火通规(GB 55037-2022)生效前一周,我们刚拿到图审合格书,当时大家也很紧张。最后咨询了当地住建局,确认只要合格书日期在生效之前,后续施工、验收就按旧规执行,省了大事。但也有个项目,因为施工图审查中途被打回修改,来回折腾,最后出图的时候刚好卡在新规生效后,结果整栋楼的楼梯间布局、疏散宽度都得大改,教训深刻。所以我的建议是:不要等到临近新规生效的临界点才去报审,提前一两个月把前期工作做完,给自己留足缓冲时间。
总的来说,你的理解方向是对的,但具体执行上需要跟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再确认一下,因为他们对“依法审查合格”的认定口径,可能会有一点细微差别。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