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9:54:58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剪刀楼梯间的距离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剪刀楼梯间的距离

5.5.28对于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5.5.29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这两条规范可以合在一起解读吗?得出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剪刀楼梯间的距离为15m?还是只能按剪刀梯的规范10m?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距离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2. 这个要求在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3. 有没有相关的图集或者实例可以参考?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 11:45:23

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典型,很多做建筑方案的设计师都问过。两条规范能不能叠加使用,核心在于看剪刀楼梯间是否属于5.5.29条里说的“安全出口”。

先直接说结论:我个人认为,在满足5.5.28条关于剪刀楼梯间设置条件(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距离不大于10m)的前提下,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到剪刀楼梯间的最远入口,可以按15米控制。

下面把逻辑拆开说清楚。

逻辑推演

5.5.29条说的是“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这个“本表”就是表5.5.29,里面对于住宅建筑,户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有具体数值。而剪刀楼梯间的两个入口,从疏散角度讲,就是户门可以到达的安全出口。

所以,第一步,户门到剪刀楼梯间其中一个入口的距离,可以先按表5.5.29里的基础距离来算(比如高层住宅的话,一般按10m~15m一类的起点,具体看建筑高度和是否设自动喷淋)。第二步,因为外廊是敞开的,满足“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条件,这个基础距离可以增加5m。

那么矛盾就来了:5.5.28条对剪刀楼梯间有一个前置的10m限制条件。这个10m是不是不能突破的硬上限?

这里的关键在于对5.5.28条文的理解。规范写的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这个10m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的条件,而不是直接规定剪刀楼梯间本身的疏散距离限值。5.5.28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即使是剪刀楼梯间,住户在几个方向都很难走的时候,至少最近的那个入口不能太远(10m内)。

所以,当您已经采用了剪刀楼梯间之后,具体这个户门到那个入口的距离怎么定,还是要回到5.5.29条的执行规则上来。外廊加分是5.5.29的专门规定,它针对的是“距安全出口的距离”这个具体数值。所以,同一个户门到剪刀楼梯间入口,既适用剪刀梯的条件(10m),又适用外廊的加距(5m),这两个条件分别表达的是不同的意思,没有直接冲突。在10m这个前提条件满足(即户门到最近入口≤10m)的基础上,再叠加外廊5m加成,得到15m,我个人认为逻辑是通顺的。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我上面的分析是基于我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的理解。这个规范在2023年已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部分整合或取代,严格来说,原规范的很多具体表格和条文(包括5.5.28、5.5.29)在GB 55037实施后,其具体数值效力已发生变化。所以您在做设计时,务必以最新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及当地审图中心/消防部门的现行要求为准。

关于您提的其他问题

1. 疏散距离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不需要。疏散距离(直线距离)的计算只看家具、隔墙等对路线的影响,按最不利的折线来量,不考虑走道宽度。走道宽度影响的是总净宽度,跟距离是两码事,查《建规》表5.5.18就行。

2. 这个要求在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改造项目严格执行现行规范,一般不允许按老规范宽松执行(除非有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论证意见)。如果原结构已经定型,无法满足10m条件,那就不能采用剪刀楼梯间。先要搞清楚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布置形式(是防烟楼梯间还是封闭楼梯间),再根据改造后的房间布局重新核算。

3. 这个要求跟“敞开楼梯间”有什么关系?

没直接关系。剪刀楼梯间用于防烟楼梯间体系(需要前室加压送风),敞开楼梯间用于多层或低烈度区的联廊式住宅,两者是不同题型,不要混为一谈。

最后提醒一下:建筑设计属于消防安全范畴的规定,各地审图中心对规范的理解可能有差异,特别是剪刀楼梯间这种关键疏散节点。您最终的设计方案,请务必以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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