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9:55:55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问题:如果对于(高压电房)和电信机房采用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而全车间其它皆采用自动喷水系统,是否可以采用此条规定,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做为室内消防栓的水量计算?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 11:45:05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全保护”和“自动水灭火系统”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结论先行:我认为,你描述的这种场景,不适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5.3条的折减规定。高压电房和电信机房采用了气体灭火系统,整个车间就不能被认定为“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依据说明:

首先,该条文明确说的是“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属于气体灭火系统,它不属于“自动水灭火系统”的范畴。规范条文的字面意思,就是排除了气体灭火这类非水基系统。

其次,条文要求的是“全保护”。这个“全保护”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理解为本条所指的自动水灭火系统应覆盖整个建筑的全部区域。如果建筑内有一部分区域(无论面积大小)采用了非水基的灭火系统,那这一部分区域就脱离了自动水灭火系统的保护范围,整体建筑也就不满足“全保护”的条件了。

为什么不能折减?

这个条文的逻辑是:因为自动水灭火系统(如喷淋)能有效控制火灾、降低火场温度,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消防员灭火时的实际用水量,所以允许消火栓系统的流量适当折减。但是,气体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封闭空间内释放惰性气体或化学气体来窒息/中断燃烧,它并不具备给消防员提供水灭火掩护和降温的功能。在气体灭火区域内发生火灾时,消火栓系统仍然是消防员唯一可靠的灭火水源。如果因为这个区域面积小就直接折减整个车间的消火栓流量,一旦这个区域起火,消火栓系统的实际供水能力就会不足,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给你几点建议:

■ 严格按规范执行:既然车间内存在气体灭火区域,建议就不要想着利用这条来折减消火栓流量。最安全、最合规的做法是,整个车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仍然按照GB 50974-2014表3.5.2的要求取值,不折不扣。
■ 关注图审意见:你这个方案要是送审图中心,大概率会被提这条。你可以提前跟设计院沟通,看他们怎么处理。如果强压着非要用折减值,图审那边很可能过不去。
■ 稳妥的设计思路:对于高压电房和电信机房,按规范需要设置气体灭火,同时也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进行保护,两者并不冲突。消火栓系统主要是给建筑内所有区域(包括气体灭火区域)提供灭火水源和消防队员的防护,它的设计流量计算应该覆盖整个建筑范围。

【提醒】消防设计最终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并经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为准。

另外提一句,我上面所引用的GB 50974-2014条文,具体解释请以当时的规范条文说明或官方释疑为准。后续如果有新的消防通用规范(比如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或整合,应以最新的强制性规范为准。不过从逻辑上看,这个折减条件不太可能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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