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类库房需要排烟吗?
戊类库房需要排烟吗?刘老师,地下戊类库房都是不可燃物品,应该不需要做排烟吧?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关于地下戊类库房是否需要排烟
结论先行:通常情况下,地下戊类库房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前提是必须严格满足“戊类”和“不经常有人停留”这两个核心条件。
规范条文依据
关于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目前主要依据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1条第9款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注意,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戊类库房储存的是不燃烧物品(如钢材、玻璃、陶瓷等),显然不属于“可燃物较多”;同时,纯粹的库房一般也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因此,从规范条文的字面逻辑和工程原理来看,地下戊类库房不强制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注:以上规范解读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规范版本及地方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更新,具体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实际工程中的把握与避坑经验
虽然规范条文看起来很清楚,但在实际工程设计和消防审查中,有几个非常容易踩坑的地方,分享几点个人项目上积累的经验:
■ 警惕“假戊类、真丙类”
这是审查中最常被卡的地方。甲方或工艺专业提的资料是戊类物品,但实际运营时,物品带有大量的纸箱、泡沫、木托盘等可燃包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5条,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一旦被定性为丙类仓库,且面积超标,那就必须做排烟了。建议在图纸说明中明确限制可燃包装的比例,并在后期运营中严格管理。
■ “经常有人停留”的界定争议
如果这个地下库房不仅仅是静态存储,还兼作分拣、打包、发货的作业区,里面有较多工人在固定工位长时间工作,消防审查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经常有人停留”。这种情况下,为了稳妥起见,建议设置排烟设施,或者在图纸上明确该区域仅为“无人值守的自动化立体仓库”或“纯储物区”。
■ 疏散走道的排烟问题
房间本身不需要排烟,不代表相连的疏散走道也不需要。如果地下库房面积较大,疏散走道较长,虽然规范对戊类仓库走道排烟的强制要求不如丙类严格,但部分地方消防审查专家会出于安全冗余的考虑,要求长度超过一定限值的地下疏散走道设置排烟。这个需要提前和当地图审或消防部门沟通确认审查尺度。
■ 机电管线的空间预留
即使最终确认不需要做机械排烟,如果建筑空间较大,建议在机电管线综合时,依然考虑一下未来改造的可能性。有些项目后期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排烟系统时,往往因为层高不够或者梁下空间不足,导致挡烟垂壁和风管无法布置,前期稍微留点余量后期能省很多麻烦。
总结建议
在设计阶段,建议在暖通图纸的设计说明中明确写出:“本地下库房为戊类库房,储存不燃物品且无经常停留人员,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1条,不设置排烟设施。”把依据写清楚,方便图审老师直接放行。
消防安全无小事,具体设计方案及排烟设施的设置与否,最终请务必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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