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双孔人行隧道中的设备用房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吗
四类双孔人行隧道中的设备用房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吗12 城市交通隧道 四类双孔人行隧道中的设备用房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关于设备用房是否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结论是明确的:需要单独划分,或者至少必须与人行通道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形成独立的防火区域。
虽然四类双孔人行隧道的火灾危险性比机动车隧道低,但设备用房(如配电室、风机房、水泵房等)本身存在电气火灾或设备故障风险,且是保障隧道安全运行的核心。如果设备用房和人行通道混在一个大空间里,一旦设备起火,烟气和火势会直接威胁行人安全。因此,在防火设计上,设备用房必须“独立”出来。
关于实际工程中的执行要点
在实际项目中,落实这个要求主要抓以下三个核心点:
■ 物理分隔:设备用房与人行通道之间,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连通门必须采用防火门,一般设备用房用乙级防火门,如果是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建议采用甲级防火门。
■ 安全疏散:设备用房最好能设置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如果条件受限需要通过人行通道疏散,必须确保人行通道本身具备安全的疏散条件(如防排烟、应急照明),且设备用房门的开启方向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
■ 消防设施:设备用房内部要按规范配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对于不能用水扑救的电气房间,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普通水泵房等可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灭火器。
关于参考的规范条文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及版本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2.2条: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城市交通隧道内的设备用房等附属建筑,应与隧道行车或行人通道进行防火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9条: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人行隧道参照此原则执行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2.2.4条: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方米。
关于实际项目中的处理经验
结合我以前做过的几个下穿通道和人行隧道项目,分享几点避坑经验:
■ 建筑与机电提前协同:很多项目是暖通和电气专业先把设备房位置定了,建筑专业后画图,结果发现设备房和人行通道之间没有足够的空间做2.00h的防火隔墙,或者门的位置不对。一定要在方案阶段就把设备房的防火边界定死。
■ 审图重点关注独立疏散:施工图审查时,专家非常喜欢抠设备用房的疏散。如果设备房面积较大,尽量做两个门,或者争取直通地面的风井或出入口疏散,避免完全依赖人行通道。
■ 地方标准的差异:有些省市出台了地方的城市隧道设计标准,对四类人行隧道的要求可能会细化。比如有的地方允许小面积设备房借用通道疏散,但有的地方一刀切要求必须独立出口。
最后提醒一下,消防设计事关重大,具体项目的防火分区划分和疏散设计,务必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最终审批意见为准。 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拿着图纸去和当地图审或消防主管部门做个预沟通,能少走很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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