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20:06:37

一类建筑(底商4层住宅27层)能否取消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室内感烟探测器由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直接控制

一类建筑(底商4层住宅27层)能否取消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室内感烟探测器由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直接控制

由于设计时没有设计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消防电源,现主体已完成,是否能取消火灾报警控制器,感烟探测器由主机直接控制。

相关问题讨论:
1. 报警系统的选型是否需要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
2. 这个条款在实际设计中容易出现哪些误解?
3.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实际案例?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 13:05:13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不仅能取消,而且对于27层带底商的一类高层住宅来说,取消户内控制器、让探测器直接接入消防控制室主机,才是符合规范的标准做法。

你提到“设计时没有设计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消防电源”,这其实歪打正着了。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及当地消防审查要求为准。

关于能否取消及系统原理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7.2.1条和7.2.2条,住宅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分为A、B、C、D四类。
■ A类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主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等组成。适用于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建筑。
■ B类/C类系统:包含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户内的小主机)。适用于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建筑。

底商4层加住宅27层的高层建筑,必然有物业管理,因此应优先采用A类系统。在A类系统中,户内只需要安装感烟探测器,探测器通过信号总线直接接入楼层弱电井的端子箱,最后汇总到消防控制室的主机。户内压根不需要设置“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由信号总线直接供电,自然也就不需要为控制器单独预留220V消防电源。

1. 报警系统的选型是否需要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

必须考虑。规范明确规定选型取决于“是否有物业管理”以及“建筑类型”。有物业的高层住宅用A类系统集中管理;无物业的住宅用B类或C类系统;别墅或已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改造用D类(独立式电池供电)。建筑的使用性质决定了后期的管理主体,而管理主体直接决定了报警系统的架构选型。

2. 这个条款在实际设计中容易出现哪些误解?

最常见的误解就是“只要是住宅,户内就必须配一个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部分设计人员在做高层住宅时,可能直接套用了无物业住宅的图纸模板,或者对规范理解不透彻,在每户弱电箱旁边画了一个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还配了电源。实际上,如果每户都装控制器,不仅大幅增加造价,后期物业维护也极为麻烦。原设计图纸上如果画了户内控制器并要求配电源,大概率是设计过度或套图失误。

3.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实际案例?

实际工程中非常普遍。之前有个30多层的住宅项目,原图纸也是每户设计了一个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并要求预留消防电源。后来在图纸会审时施工方直接提出来,让设计院出了变更:取消户内控制器,户内只保留一个感烟探测器和一个声光警报器(或带蜂鸣器的探测器底座),全部通过二总线接入公共区域的短路隔离器和接线箱。施工时直接从楼层弱电井引两根信号线进户即可,根本不需要拉强电消防电源,既省钱又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后续操作建议

■ 既然主体已完成,建议立即联系原设计单位,说明现场未预留户内控制器消防电源的情况,要求出具设计变更单,明确按A类系统施工,取消户内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 核对现场户内预埋管线,确认是否满足总线制探测器的穿线需求(通常一根JDG20管穿两根阻燃信号线即可)。
■ 涉及消防系统架构的调整,最终方案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文件,并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切勿仅凭现场经验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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