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设计中对建规5.17条如何理解
电影院设计中对建规5.17条如何理解请问一个电影院,观众厅內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是按照第三款袋形走道的9米算,还是第四款的30米算,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不属于条文解释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的范围,其中明确说不包括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这个多功能厅如何理解,观演建筑的序厅是什么范围,谢谢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距离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2. 这个要求在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3. 有没有相关的图集或者实例可以参考?
关于规范条文版本的说明
首先纠正一个小笔误,你提到的应该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第5.5.17条,建规中没有5.17条。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目前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经实施,GB 50016中的部分疏散条文已被整合或替代。在实际设计中,必须将两本规范结合使用,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规范原文为准。
针对你提出的几个问题,逐一解答如下:
关于观众厅疏散距离及范围界定
■ 电影院的观众厅完全属于条文中的“观众厅”范畴。
■ 观众厅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适用第5.5.17条第3款的30米规定(前提是一、二级耐火等级且疏散门不少于2个),而不是袋形走道的9米。
■ 袋形走道的距离(如表5.5.17中的9米或20米等),是指“房间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走道距离,或者是走道尽端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它管的是出了房间门之后的事,而30米管的是大空间室内任一点到房间门的事。两者不能混淆。
■ 补充一点:根据第4款,如果电影院观众厅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个30米的距离还可以增加25%,也就是最大可以达到37.5米。
关于“不包括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的理解
条文说明里强调不包括“娱乐场所”,这里的“娱乐场所”在规范语境中特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KTV、夜总会、录像厅、游艺厅等,详见建规5.4.9条)。
这类场所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可能处于醉酒或兴奋状态,疏散能力较弱,因此不能享受大空间30米的放宽政策。电影院属于正规的观演建筑,其观众厅不属于上述“娱乐场所”,所以可以名正言顺地按观众厅的30米来计算。
关于观演建筑的序厅范围
序厅通常是指观众进入观众厅之前的过渡空间,包括门厅、休息厅、等候区等。
■ 如果序厅与观众厅之间没有进行防火分隔(比如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墙),在消防计算时,序厅往往会被视作观众厅的扩大区域,其内部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也需要满足大空间的要求。
■ 如果序厅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或采用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则按其自身的功能(如公共走道、门厅)来核算疏散宽度和距离。具体可参考《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的相关条文。
关于疏散距离计算是否考虑走道宽度
不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计算“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时,就是纯粹的几何直线距离(大空间内),算到门洞中心或门边。如果是计算走道内的疏散距离,则是按人在走道内的实际行走路线(折线)计算。走道的宽度会影响“疏散总宽度”的计算,但不会在“疏散距离”上进行折减或增加。
关于改造项目中的适用
改造项目原则上必须执行现行最新的消防规范。
■ 如果老建筑改造电影院,由于结构限制导致疏散距离或宽度确实无法满足现行规范,不能直接“打折”处理。
■ 常规路径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通过模拟分析证明现有条件下的安全性,并组织专家论证,最终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关于相关图集参考
强烈建议查阅国家标准图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这本图集对5.5.17条有非常详细的平面图解,明确画出了“观众厅”、“袋形走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起算点和测量路径,一目了然,能解决你大部分的困惑。
最后提醒:电影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是重中之重。以上分析仅供技术探讨,具体设计方案必须以正式施工图为准,并最终以当地消防图审部门和验收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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