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22:43:19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请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怎么界定,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怎么界定?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 12:23:33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这两个概念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有明确的划分逻辑。根据行政执法惯例和消防监管要求: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违规行为负有决策、批准、组织或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部门主管。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对该项业务具有审批权、管理权或知情不报”。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指具体实施违规行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或实际操作的人员。例如现场检测/维保的消防工程师、技术员、报告编制人、数据审核人等。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直接参与了违规环节并留下了履职痕迹”。

两者并非互斥,同一违法事实中可能同时处罚两类人员。执法机关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审批流、签字记录等证据链综合认定。

实际工程中的把握与执行

在项目管理和迎检过程中,把握这两个概念主要看“权责清单”和“过程留痕”:

■ 看岗位授权:机构内部是否有明确的授权文件,明确谁负责技术审核、谁负责现场实施、谁负责报告签发。
■ 看签字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必须实行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签字链条就是责任追溯的直接依据。
■ 看业务流向:如果问题出在数据失真、现场漏检或报告失实,监管部门会倒查从现场作业到报告出具的全流程,锁定直接操作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审核批准人(主管人员)。

建议机构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每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避免责任悬空或层层推诿。日常管理中务必做到“专人专岗、签字留痕、数据可溯”。

相关法规依据与政策说明

关于界定标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九条的原则性规定外,主要依据是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最新政策请以应急管理部及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官方发布为准: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版)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并在出具的结论文件上签名盖章。
■ 该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详细列明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并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的认定还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和“责任到人”的原则。执法机关会结合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业务审批流等综合判定。

具体条文请以应急管理部官网最新公布的规章原文为准。地方性消防监管细则如有更新,优先执行当地更严格的要求。

实务经验与合规建议

结合日常配合消防监管的经验,这类处罚在实际中多集中在“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服务”“人员资质不符或挂靠”等情形。给几点实务建议:

■ 严格人员资质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与系统备案人员一致,杜绝“挂证”或借用资质。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实际参与项目技术把关,不能仅挂名不履职。
■ 强化过程影像与数据留存:现场检测/维保必须保留带时间地点水印的照片、视频、原始测试数据。这些数据是证明“已履职”的关键证据,也能在调查时快速厘清是个人失误还是机构管理漏洞。
■ 规范报告审批流程:实行“编制-审核-批准”三级复核制。主管人员不能只做形式签字,必须对关键数据和技术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核,保留复核记录。
■ 建立内部纠错机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内部纠正,定期组织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降低集体违规风险。

遇到具体案件时,责任划分往往取决于证据链是否完整。建议机构务必做好合规档案留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注:行政处罚的具体认定涉及案件事实调查与证据采信,不同地区执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涉及具体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以官方最终认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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