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0,分成多个小于5000的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0,分成多个小于5000的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0000平米,车间分成6个独立的空间(房间),200+600+1200+2000+2000+4000,空间净高均大于9.0m。问题:1,每个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2,如果需要做,200的是否可以不做?或者多大面积以内的可以不做?3,如果200,600,1200的房间均有直接对外的疏散出口是否可以不做?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距离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2. 这个要求在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3. 有没有相关的图集或者实例可以参考?
以下分析基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消防规范及地方执行细则更新较快,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执行请务必以当地图审和消防审查部门的最新官方意见为准。
问题1:每个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这取决于这6个房间在建筑防火上是如何分隔的。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全文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规》第8.5.2条,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 如果这6个房间之间只是用普通隔墙分隔,整体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那么车间总建筑面积为10000m²,大于5000m²,整个车间必须设置排烟设施。
■ 如果这6个房间之间采用了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划分成了多个独立的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都不大于5000m²(你列出的最大房间是4000m²),那么单个防火分区不满足“大于5000m²”的条件,原则上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2:如果需要做,200的是否可以不做?多大面积以内可以不做?
如果整体被认定为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即未做防火分隔,总面积10000m²),规范并没有针对丁类厂房内部小房间给出明确的“豁免面积”。
规范对丙类厂房有300m²的界限,但丁类厂房的界限就是整体的5000m²。实务中,如果大车间整体需要做排烟,内部封闭的200m²房间原则上也需要纳入排烟系统。除非该房间是敞开式的,或者内部完全没有可燃物且无人停留,但这需要跟当地图审机构具体沟通确认,规范字面上没有直接针对丁类厂房小房间的豁免依据。
问题3:有直接对外的疏散出口是否可以不做?
有直接对外的疏散出口(外门或外窗),不代表可以“不做排烟设施”,而是看能否采用“自然排烟”来替代“机械排烟”。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3节,如果这些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位置、高度等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你可以采用自然排烟,从而不做机械排烟系统。但如果外窗面积不够,或者开口位置不符合要求,依然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包含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形式。
相关问题1:疏散距离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不需要。疏散距离是指从房间内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平面几何行走距离,控制的是人员到达安全区域的路径长度。走道宽度控制的是人员通行的流量和能力(即疏散总宽度)。两者在规范中是独立计算的指标。计算疏散距离时只量取行走路线的中心线长度,不扣除或增加走道宽度,但前提是走道本身的净宽度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净宽要求。
相关问题2:这个要求在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改造项目的消防设计原则上必须执行现行规范。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改造后的建筑消防性能不应低于原设计,且涉及防火分区、排烟系统变更的,通常要求按现行标准执行。
如果是局部改造且不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和使用功能,部分地区允许按原建成时的规范执行(即所谓的“新老划断”),但这属于地方性执行尺度,各地差异很大。建议直接带着改造方案去当地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科室或图审中心咨询,以他们的答复为准。
消防安全无小事,以上分析仅供技术探讨,最终设计方案必须以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为准,并通过当地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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