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23:08:45

邻户之间墙体宽度不足1.0m,相邻户之间可否采用防火玻璃

邻户之间墙体宽度不足1.0m,相邻户之间可否采用防火玻璃

建规13j811-1改6.2.5条规定,建筑外墙上、下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施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请问:相邻户之间墙体宽度不足1.0m,可否参照该条文上、下层高度不足可设置防火玻璃墙的措施,相邻户之间也采用防火玻璃墙弥补宽度不足,?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 15:25:33

结论:不可以。

楼主在帖子里把“上下层开口”和“相邻户开口”的防火构造要求混淆了。规范中允许使用防火玻璃替代的,仅仅是“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并不适用于“相邻户开口之间”。

以下信息基于现行国家规范,具体执行请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一、规范条文的具体界定

根据现行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2.3条和第6.2.4条(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也有相同规定),这两者的要求是严格区分的:

■ 针对上下层开口(防竖向蔓延):当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不应低于0.50h。
■ 针对相邻户开口(防水平蔓延):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注意:规范在此处并没有提供“防火玻璃”作为替代方案,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二、为什么相邻户不能用防火玻璃代替隔板?

这主要是由火灾时火焰蔓延的物理特性决定的:
● 上下层开口之间,火焰主要是向上窜的,防火玻璃墙只要耐火完整性达标,就能有效阻挡火焰和热辐射向上层窗户蔓延。
● 相邻户开口之间,火灾时火焰从窗户窜出后,会沿着外墙表面产生水平方向的“卷吸”效应。如果仅仅是平齐外墙的防火玻璃,火焰依然会顺着外墙表面水平蔓延到相邻户的窗户。而突出外墙0.6m的实体隔板,能起到物理阻断火焰水平卷吸的作用,这是平齐外墙的防火玻璃做不到的。

三、实务处理建议

如果项目立面造型确实不想做突出外墙0.6m的隔板(觉得影响外立面美观),建议从以下几个方向调整:

■ 调整窗户位置或尺寸:这是最合规、最根本的办法。通过缩小窗户宽度或平移窗户位置,保证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实体墙宽度达到1.0m及以上。
■ 设置固定防火窗:如果墙体宽度实在不够,且该位置必须采光,部分地区的消防审查允许在相邻户开口之间设置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固定式防火窗(注意:必须是带框架的完整防火窗系统,不能仅仅是一块防火玻璃)。但这属于超规范字面意思的变通做法,必须提前与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消防审批部门沟通确认,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做设计时千万不要想当然地把上下层的替代方案套用到相邻户上,图审和消防验收时这个是必查的强条,一旦被提出来后期改窗或者加隔板会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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