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住宅设有消火栓系统,建筑长度大于21m
多层住宅设有消火栓系统,建筑长度大于21m多层住宅设有消火栓系统,建筑长度大于21m,是否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相关问题讨论:
1. 报警系统的选型是否需要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
2. 这个条款在实际设计中容易出现哪些误解?
3.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实际案例?
首先纠正一个小细节,楼主提到的“建筑长度大于21m”应该是笔误,规范中控制多层住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指标是“建筑高度”而不是“长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条,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后部分条文有调整,具体设计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消防审查要求为准。
关于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结论是:仅因为建筑高度大于21m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并不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4.1条及8.4.2条,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只有当设置了“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多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室内消火栓系统通常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或高位消防水箱稳压,不需要联动启动消防水泵,因此不属于“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关于报警系统的选型是否需要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
必须考虑。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 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如普通多层住宅、小型商业)。
■ 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如高层住宅、中型商业)。
■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如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
关于实际设计中容易出现的误解
结合平时做项目的经验,这个条款常见的误解有以下几个:
■ 混淆“高度”与“长度”:就像楼主提问里写的一样,有些新手会看错规范,把21m的高度界限误认为是长度。
■ 认为“有消火栓就必须有报警”:很多人以为只要上了水系统就得配电系统。实际上,只有当消火栓系统需要联动启泵(比如设置了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时,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来提供联动触发信号。
■ 忽视通用规范的更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后,对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有所放宽(第8.1.7条规定“宜”设置,困难时可设干式竖管),设计时如果还死磕老规范的“应”,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造价。
关于实际案例
之前做过一个6层的纯住宅项目,建筑高度大概19m。因为市政管网压力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要求,我们直接采用了市政管网直供的湿式消火栓系统,没有设消防水泵,也没有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审和消防验收都顺利通过了。
但另一个项目,同样是6层住宅,因为地处偏远市政压力不足,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这种情况下,消火栓按钮需要联动启泵,我们就在公共部位(楼梯间、走道)设置了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最后提醒一下,消防设计事关重大,具体项目的消防设施设置和系统选型,请务必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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