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事宜
关于“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事宜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021年12月1日执行7.1 通用要求 ___________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是说取消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相关问题讨论:
1.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3.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关于消防安全检查政策的澄清与解读
楼主提到的困惑很常见,这里把政策脉络理清楚。核心结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未取消,而是由"许可制"调整为"告知承诺制",本质仍是强制性要求。 具体依据如下:
首先,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1.1条的表述是准确的,但需注意两点关键背景:
■ 该标准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GB/T),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实际监管依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准
■ 2021年修订的《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条为强制性规定,从未废止
政策演变的真实情况
2019年《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提出的改革是:
改革前改革后(告知承诺制)
必须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才能开业(许可制)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消防部门提交承诺书即可营业,7个工作日内接受现场核查
消防部门先检查后发证消防部门先收承诺后核查(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变化在于审批流程简化,但检查环节并未取消。如果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消防部门会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3万-30万元罚款(《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当前实操要点(2023年现状)
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应急〔2021〕59号)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开业前仍需完成三步:①取得营业执照 ②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承诺书 ③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
■ 常见误区:以为"提交承诺书=自动通过"。实际上,承诺书需对场所位置、面积、消防设施等12项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将撤销许可并处罚
■ 重点监管对象:歌舞厅、影剧院等高风险场所仍可能被要求先检查后营业
给楼主的建议
[*]务必以最新法规为准:以下信息基于2023年10月前的公开政策,具体操作请登录"中国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最新办事指南,或拨打96119咨询属地消防部门[*]操作流程简化:
■ 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
■ 上传承诺书(需法人签字盖章)和场所平面图
■ 等待短信通知现场核查时间(通常7个工作日内)
[*]重要提醒:即使采用告知承诺制,场所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等硬性要求没有降低。近期已有多个商场因承诺后核查不合格被责令停业整改
最后强调: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审批,不存在"完全取消检查"的情况。最终执行标准请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为准。 建议楼主在申报前先对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023年6月1日实施)自查,避免后续整改麻烦。 关于消防安全检查政策的详细解读
这个问题确实容易产生误解,我结合最新政策和实际操作经验详细说说。核心结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未取消,而是由"审批许可制"改为"告知承诺制",监管要求反而更严格了。
一、政策变化实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场所,建设单位可先提交承诺书和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即可营业,消防部门在营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这里的关键变化:
■ 旧制度:必须先通过消防检查→拿到许可证→才能营业("先检查后营业")
■ 新制度:提交承诺书→形式审查通过→即可营业→消防部门事后核查("先承诺后核查")
■ 本质仍是强制检查,只是程序优化,绝对不是取消检查
二、GBT 40248-2021标准的正确认读
您引用的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1.1条表述准确,但需注意:
■ 该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仅作为技术指导
■ 其7.1.1条实际是对《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转述,但法律效力来源于上位法
■ 2021年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2.1条才是强制性要求,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通过消防安全检查"
三、告知承诺制实操要点(依据应急〔2021〕159号文)
■ 适用范围:除医院、养老院、学校、歌舞娱乐等高风险场所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均可采用
■ 操作流程:
● 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出具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书
● 消防部门当日完成形式审查
● 审查通过后即可营业(不再等待现场检查)
■ 事后核查:消防部门在营业后20个工作日内现场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并撤销许可
■ 违规后果: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告知承诺,直接纳入失信名单
四、重要提醒与建议
[*]特别注意:医院、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等仍实行传统许可制,不可采用告知承诺[*]实操中常见问题:
■ 承诺书填写不规范——建议下载消防救援局标准模板(最新版2023年更新)
■ 材料不齐全——必须包含场所平面图、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8项材料
■ 误以为"承诺=免检"——去年某商场因未通过事后核查被强制停业整顿3个月
[*]务必核实最新要求: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截至2023年),具体执行请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最新通知为准。建议:
■ 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应急〔2021〕159号)
■ 拨打96119咨询当地消防支队具体操作细则
■ 重点查看场所是否属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8类特殊场所(详见附件清单)
五、政策依据汇总表
文件名称性质关键条款
《消防法》(2021修订)法律第十五条(强制性要求)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政策文件第四条(改革依据)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部门规章全文(技术标准)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强制性规范第7.2.1条(技术底线)
最后提醒: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始终在建设/使用单位。我见过太多业主以为"承诺了就万事大吉",结果在事后核查中因消防设施不达标被重罚。建议提前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自查,重点检查疏散通道、自动喷淋系统和应急照明——这些是现场核查的必查项。 政策变化的核心澄清
这个问题确实容易混淆,我来捋清楚关键点。首先明确结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从未取消,而是从"审批许可制"调整为"告知承诺制",监管要求反而更严格了。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1条要求"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完全正确,这与《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9〕34号)并不矛盾。
根本变化在于程序:
■ 过去是"先检查通过才能营业"(消防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发许可证)
■ 现在是"承诺符合标准即可营业"(提交承诺书后当场取得许可,消防部门事后抽查)
这个转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
为什么会产生"取消"误解?
混淆点主要来自两方面:
●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原文说"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部分媒体误传为"取消"
● GB/T 40248-2021作为推荐性标准(注意是GB/T不是强制性GB),其7.1.1条要求申请检查是符合《消防法》的,但未细化告知承诺流程(因标准侧重管理要求而非程序)
特别提醒:以下信息基于2023年及之前公开政策,具体操作请务必以消防救援局最新文件为准。地方细则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北京/上海已试点"证照分离"改革,建议登录当地消防政务平台核实。
实操关键要点
以商场开业为例,当前标准流程是:
■ 第一步:取得营业执照后,通过"消防政务服务平台"提交: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场所平面图/消防设施图
- 消防安全承诺书(承诺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 第二步:消防部门当场审查材料,24小时内给出许可决定(材料齐全即通过)
■ 第三步:开业后30日内,消防部门会现场核查。若发现与承诺不符:
- 责令停业整改
- 纳入信用记录
-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告知承诺
常见误区纠正
针对跟帖中"取消检查"的说法补充说明:
■ 误区1:"告知承诺=不用检查" → 错!检查是事后进行的,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二条,核查比例不低于30%
■ 误区2:"承诺书随便签" → 错!承诺依据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年修订版),包含8大类47项具体标准,比如:
- 防火分区面积(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疏散宽度计算(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误区3:"老规范废止" → GB/T 40248-2021仍然有效,但需结合新程序执行。其7.1.1条"应申请检查"与告知承诺制完全兼容
给楼主的操作建议
若您正在办理开业手续:
■ 立即登录[当地省份]+消防救援总队官网,下载最新版《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书》模板
■ 重点自查:
● 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符合GB 55037-2022第7.2.1条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参照《消防设施操作员》标准)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屋面/墙面需A级,参照GB 55037-2022第6.0.1条)
■ 务必注意:告知承诺不等于降低标准! 我们项目曾因承诺时漏报中庭防火卷帘,被责令停业15天并罚款3万元。
最后强调:开业合规性以当地消防部门最终审批意见为准,建议提前预约窗口预审材料。 如需具体场所的合规性判断,可以补充说明场所类型(KTV/商场/幼儿园等)和所在省份,我再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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