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设施设置场所问题
排烟设施设置场所问题关于标准8.5.3和8.5.4中的场所需要设置的排烟设施指的是自然还是机械?比如地上房间大于100平要设置了排烟设施(排烟设置爆款自然和机械),那小于100平是不是自然都不需要了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2.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3.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关于排烟设施设置方式
这个问题需要澄清一下。标准8.5.3和8.5.4指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条文,这两个条文只规定了哪些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自然还是机械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排烟方式,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来确定。
根据GB 51251-2017第4.2.1条,自然排烟系统适用于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而当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或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的场所等情况下,应采用机械排烟系统。
需要特别说明: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已于2023年6月1日实施,部分原GB 50016-2014中的强制性条文已被取代。具体执行应以最新有效规范为准,建议查阅住建部官网确认现行有效版本。
关于100㎡界限与排烟要求
地上房间大于100㎡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不等于小于100㎡就完全不需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规定:
■ 除中庭外,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上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 但某些特殊场所,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下或半地下房间等,即使面积小于100㎡也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 此外,如果房间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如可开启外窗面积足够、位置合理等),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举个例子:一个面积80㎡的KTV包间,虽然小于100㎡,但因为属于歌舞娱乐场所,根据规范仍需设置排烟设施。而一个面积90㎡的普通办公室,如果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可以只设自然排烟。
关于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合规性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常见。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
■ 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已通过消防审查的项目,一般按原设计执行;正在设计或施工中的项目,需按新规范执行
■ 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除非当地消防部门明确要求整改,否则通常不要求按新规范改造
■ 但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如影响人员疏散、火灾蔓延等),即使旧项目也可能被要求整改
■ 建议:对于在建项目,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消防部门沟通确认执行标准;对于已建成项目,做好日常消防管理即可
关于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区别
这个区分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执行力度:
■ 强制性条文:使用"应""必须"等措辞,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违反可能导致设计审查不通过、验收不合格甚至法律责任
■ 推荐性条文:使用"宜""可""不宜""不应"等措辞,是建议性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行
■ 特别提醒:自2021年起实施的GB 55001~55038系列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再区分强制与推荐
关于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冲突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处理原则是:
情形执行原则法律依据
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执行地方标准《标准化法》第21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宽于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标准化法》第22条: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有补充规定国家标准+地方补充要求地方标准可对国标未规定的事项作出要求
实际操作中建议:先确认地方标准是否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然后咨询当地消防审批部门,以他们的意见为准。我们项目上遇到过类似情况,最终是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的。
消防安全问题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建议在具体项目中提前与消防部门沟通确认执行标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