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23:33:23

海湾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直接接入消防回路如何整改

海湾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直接接入消防回路如何整改

老厂房,刚建设时允许可燃气体探测器接进消防回路,并通过消防验收。但政府部门近日检查要求可燃气体不能进入消防回路,要求整改,这该怎么改。如过直接把可燃气体探头直接摘除,原线路恢复,可以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消防审查时设计变更需要注意哪些手续?
2.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有什么规范要求?
3. 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如何计算?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4 14:52:45

关于可燃气体探测器整改问题

这个问题很典型,老厂房遇到政策变化确实头疼。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8.1.1条明确规定: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早期一些地方验收可能宽松,但2013版规范实施后已严格区分系统。现在政府部门要求整改是符合现行规定的(注: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执行请以住建部、应急管理部最新文件为准)。

整改不能简单摘除探头,必须建立独立系统。常见方案有两种:

■ 方案一:增设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保留原有海湾探测器,新增独立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如海湾GST-GF9000系列)
● 将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接入新控制器,原消防回路仅保留火灾探测器
● 优点:不破坏原有管线,成本较低(约2-5万元)
● 需办理消防设计变更手续,向住建部门提交新增系统图纸

■ 方案二:整体升级为智能联动系统
● 拆除原有混合线路,按《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019配置独立回路
● 新系统需与消防系统实现硬线联动(如可燃气体报警后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
● 适合甲乙类厂房等高风险场所,但改造成本较高(需重新布线)

特别注意:直接摘除探头恢复原线路不可行!这会导致两个严重问题:一是失去可燃气体监测功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二是消防回路可能因线路变更出现故障,影响火灾报警。我去年在石化厂改造项目就见过类似案例,结果被消防部门责令停产整改。

关于设计变更手续

消防设计变更必须走正规流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关键步骤操作要点常见问题
1. 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需加盖注册工程师执业章,明确变更范围变更范围描述模糊导致反复退件
2. 建设单位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提交,附原验收意见书遗漏历史验收文件
3. 住建部门审查重点审核是否影响原有消防性能未同步修改防火分区等关联内容


特别提醒:如果厂房属于甲乙类场所(如化工、制药),变更后必须重新做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这个在应急管理部《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中有要求。建议先联系原设计院出变更图,别自己乱动线路。

关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编制依据主要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GA/T 1369-2017,报告必须包含:

■ 核心内容框架
● 评估范围界定:明确厂房具体区域和设备
● 风险源辨识:可燃气体泄漏点、点火源分析(你们厂要重点写探测器失效风险)
● 防火措施有效性验证:需附检测报告(如防爆电气检测)
● 改进建议:必须量化(如"泄压面积不足15%,需增加XX㎡")


注意:2023年起部分地区试点使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替代原GB 50016,评估报告要引用最新依据。报告编制单位需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级资质,个人编制的报告消防部门不认可。


关于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计算

这个直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4条执行(注:该条文已被GB 55037-2022第7.2.1条整合,建议优先执行新规范):


计算参数取值说明你们厂应用要点
厂房容积V(m³)计算至屋面板底老厂房注意扣除设备占用体积
泄压比C(m²/m³)甲类取0.05,乙类取0.03涉及多种危险品时取最大值
泄压面积A(m²)A=10C·V^(2/3)计算结果需≥实际泄压面积


举个实际例子:某乙类厂房V=5000m³,C取0.03,则A=10×0.03×5000^(2/3)≈10×0.03×292.4=87.7㎡。如果你们厂现有泄压窗只有60㎡,就必须增加27.7㎡。最终方案必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别自己按公式算完就施工。


最后提醒:这类整改涉及多个专业,建议先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现状评估,再制定整改方案。去年我们改造类似老厂时,光是可燃气体探测器点位复核就花了3天时间,毕竟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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