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23:35:14

井道设置风管

井道设置风管

请问排烟井设计有风管,18规范是强条,18规范之前也强条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2.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3.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4 14:47:42

关于排烟井设置风管的规范强条问题

这个问题需要分阶段说明。首先明确"18规范"通常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2018年8月1日实施),该规范中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例如第3.1.5条(排烟井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和第4.4.2条(排烟风管耐火极限要求)均标注"应"且被住建部列入强条清单。但需注意:GB 51251-2017 本身并非全文强制性规范。

18规范实施前的依据主要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 GB 50016-2014 第8.5.1条明确"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该条为强制性条文(黑体字标注)
■ 第9.3.14条要求"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同样为强条

关键变化点: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2.2条已整合上述要求,明确规定"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自GB 55037-2022实施起,旧规范中与之冲突的条文自行废止。需要特别说明: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排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注意事项

原则上不建议共用,但特殊情况下(如改造项目空间受限)必须满足:
■ 风道材料耐火极限:根据GB 51251-2017第4.4.8条,共用风道需满足排烟系统要求(耐火极限≥1.0h)
■ 防火阀设置:在空调回风管与排烟管连接处设280℃自动关闭的防火阀,且与排烟风机联动(GB 51251-2017第6.3.4条)
■ 气流组织:避免空调运行时影响排烟效果,建议采用电动风阀切换系统(参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9条)
■ 最重要的是:此类设计必须经消防部门专项审批,现场施工前需取得书面同意意见

关于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合规处理

处理原则需分情况:

项目阶段处理方式依据
已竣工验收项目按原设计文件执行,不强制改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
在建未验收项目需对照新规范补强,重点整改涉及生命安全的条款(如排烟风道耐火极限)GB 55037-2022第2.0.3条"新工程必须执行,既有工程改造应执行"
改造类项目整体按新规范执行,局部改造需保证系统完整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


实操建议:立即梳理项目所处阶段,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规范执行差异分析报告》,重点说明排烟风道等关键部位的现状与新规范差距。注意:地方可能有更严格要求(如上海DB31/T 1400-2022),务必核查当地最新规定。

关于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计算

根据GB 51251-2017第4.6.3条,有效面积计算需同时满足:
■ 开启方式修正:当开启角度≥70°时,按窗洞净面积计算;50°~70°时,按有效面积系数0.9折算;<50°时按0.6折算
■ 净空要求:窗台高度距室内地面≤1.5m(公共建筑)或≤1.8m(住宅),超出部分不计入有效面积
■ 典型计算示例:
● 1.5m×1.2m上悬窗(开启角度60°):有效面积=1.5×1.2×0.9=1.62㎡
● 百叶窗需扣除叶片遮挡:有效面积=净开口面积×0.8(金属百叶)或0.65(木质百叶)

特别提醒:计算时需扣除窗框、窗台等非透光部分,且多个分散窗口的有效面积不能简单相加(GB 51251-2017第4.6.4条要求单个窗口有效面积≥0.9㎡)。最终方案必须经消防性能化模拟验证,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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