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23:47:52

关于部门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问题

关于部门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问题

根据应急消评〔2019〕20号文件,部分消防产品取消了原来的强制认证,改为自愿性谁。故有以下两问:一、去社会上的第三方单位自愿性认证还是必须去原来的消防产品合格中心去认证?二、若消防验收或前期的招标过程中,要求已经取消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有三C,是否合理?

相关问题讨论:
1. 消防审查时设计变更需要注意哪些手续?
2. 消防验收中容易被抽检不合格的项目有哪些?
3.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有什么规范要求?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1 10:12:42

关于自愿性认证机构选择

这个问题我之前在项目上也遇到过。根据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确实有13类消防产品(如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门等)从强制性认证转为自愿性认证。需要说明的是,应急消评〔2019〕20号文件是配套执行文件。

关于认证机构选择:
■ 自愿性认证可以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不强制要求去原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 国家认监委(CNCA)官网会公示具备消防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名单,目前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北京中认天诚等多家机构
■ 选择时要注意查看机构是否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备案,且认证范围包含你要认证的产品类别

特别提醒: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认证机构名单请以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为准。建议在认证前先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最新有效机构名录。

关于招标要求CCC认证的合理性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关键看产品是否在已取消强制认证的目录内:

如果招标的产品确属2019年公告中取消强制认证的13类(如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
■ 消防验收环节强制要求CCC认证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验收依据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而非认证形式
■ 招标文件要求CCC认证需谨慎。若作为实质性要求可能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 但招标方可合理要求产品通过自愿性认证或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作为技术能力证明

如果产品不在取消目录内(如火灾报警设备仍需强制认证):
● 则必须提供有效CCC认证证书

注意:消防验收以当地住建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的最终意见为准,具体项目建议提前与验收部门沟通确认技术要求。

关于消防设计变更手续

这个在项目上经常遇到,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 一般变更(不影响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等):
● 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
● 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认后实施
● 在竣工验收时汇总提交

■ 重大变更(涉及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等):
● 需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 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后方可施工
● 常见易被退回的情形:变更说明不完整、未提供修改图纸对比图

特别提醒:2023年起多地推行数字化审图,变更文件需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上传,纸质文件已逐步取消。

关于消防验收易不合格项目

结合参与的20多个项目验收经验,这些部位被抽检不合格率较高:

■ 防火分隔类:
● 防火门闭门器失效或安装方向错误(常见于地下室)
● 管道井防火封堵不密实(尤其电缆桥架穿楼板处)
● 防火卷帘导轨卡阻(验收时联动测试常卡死)

■ 消防设施类:
● 消火栓箱内水枪接口锈蚀(长期未保养)
● 防排烟系统风量不足(风管漏风或风机选型偏小)
● 应急照明照度不达标(特别是地下车库转角处)

建议重点检查:所有防火门闭门器功能、管道井封堵材料、排烟风机启动信号反馈。这些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附录B里都有明确抽检要求。

关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主要依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GA/T1369-2016,核心要求:

■ 报告必须包含五部分内容:
● 单位基本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 建筑防火合规性评估(对照GB50016等)
● 消防设施有效性检测数据
● 火灾风险量化分析(采用LEC法或矩阵法)
● 整改建议及优先级排序

■ 关键注意点:
● 评估机构需具备CMA资质,检测数据要有计量认证标识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必须引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 报告有效期通常1年,人员密集场所建议每半年评估

补充经验:2022年后很多地方要求评估报告同步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纸质报告需加盖机构公章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章。建议提前确认当地住建部门的具体执行细则,不同城市可能有差异。

最后提醒:所有政策文件以应急管理部和住建部官网最新公告为准,近期消防审验职责正在向住建部门移交,具体执行口径建议咨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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