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09:01:00

排烟风速问题

排烟风速问题

假设现在有A 、B  、C、  D共 4个防烟分区,均为机械排烟,如果只是A着火,只有A排烟口打开吸烟,但是我的风机是按照相邻两个防烟分区风量最大之和计算的风量选取的,还加了1.2倍系数;所以,当A着火时候,因为只有A的口打开了,A的风管和风口风速岂不是超了规范值了?请问大家指教!!!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3.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1 11:31:34

关于排烟风速是否超标问题

这个问题很典型,我来分析一下。当风机按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最大排烟量之和(再乘以1.2安全系数)选型,而实际仅开启单个分区(A区)时,风速确实会超过规范限值,原因如下: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规定: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排烟风管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此为强制性条文)。而风机选型风量是按两个分区计算的,当仅A区排烟口开启时:

■ 风量不变:风机仍按原设计风量运行(假设为Q)
■ 通流面积减半:仅A区排烟口开启,流通截面积约为设计状态的50%
■ 风速关系:风速V=Q/A,当A减半时V理论上翻倍

举个实例:若设计状态下单个分区风速为8m/s(口部)和15m/s(风管),实际运行时可能达到16m/s和30m/s,远超规范限值。

解决方案建议


■ 风量调节:必须设置风量调节措施,如:
● 在A区支管上安装电动风阀,火灾时根据开启分区数量自动调节开度
● 采用变频风机,根据实际开启分区数量自动调整转速(更推荐)
■ 系统设计:设计阶段应考虑单分区运行工况,可:
● 按GB 51251-2017第5.2.3条要求,设置风量平衡装置
● 在风机出口设置旁通阀,多余风量通过旁通管路回流
■ 验收验证: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单分区运行测试,用风速仪实测风口风速


特别提醒:风速超标不仅违反规范,还会导致噪声剧增、排烟效率下降,甚至因高速气流卷吸效应影响排烟效果。具体系统设计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关于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区别

这个问题很关键,直接关系到执行效力:

■ 强制性条文:
● 用词为"应""必须""严禁"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 违反可能导致验收不合格、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 特别注意:自2022年起实施的GB 55001~55038系列规范是全文强制性规范,如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所有条文均需严格执行

■ 推荐性条文:
● 用词为"宜""可""不宜"等,属于指导性要求
● 不强制执行,但建议采纳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 设计说明中应注明是否执行及理由

■ 实务要点:
● 先执行强制性规范,再考虑推荐性规范
● 当新强制性规范实施后,旧规范中冲突条文自动废止(如GB 55037-2022实施后,GB 50016-2014中相关条文自行废止)
●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排烟量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节规定:


计算方式适用条件取值原则
面积法所有防烟分区按60m³/(h·㎡)计算,且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小于15000m³/h
换气次数法净高大于6m的场所按4次/h计算,且不小于计算值
实际需要法特殊场所(如中庭)按烟羽流质量、清晰高度等参数计算


■ 核心原则:
● 取大值原则:应取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中的最大值
● 分区叠加原则:当多个防烟分区共用系统时,设计风量应为最大一个分区排烟量与相邻分区排烟量之和(GB 51251-2017第4.6.4条)
● 1.2系数:是考虑漏风的安全系数,不能用于抵消单分区运行时的风速问题

关于国标与地标冲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执行优先级:
●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地方标准不得低于此要求
● 地方标准:当严于国家标准时,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 冲突处理:当地标与国标冲突且地标不更严格时,应执行国标

■ 实操建议:
● 查阅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或《技术导则》
● 重点关注:上海DGJ08-88、北京DB11/1023等地方标准中对风速、排烟量的特殊要求
● 与当地消防审验部门提前沟通确认
●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最新政策请以主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

最后提醒:排烟系统设计务必做好工况模拟,建议用CFD软件验证单分区运行时的风速分布。楼主的情况需要调整系统控制逻辑,否则验收时风速测试肯定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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