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09:04:33

排烟口和进风口水平距离是否需要>20m?

排烟口和进风口水平距离是否需要>20m?

同一层同一面外墙上水平布置的机械补风系统的进风口和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那么这两个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需要>20m?本人认为不需要,因为发生火灾的起数是按一起来考虑的,也就是说任一防火分区发生火灾,不在同一个防火分区的补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只有一个会工作,也就不会岀现烟气被吸入补风口的情况,所以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以不用考虑,各位老师们怎么看?

相关问题讨论:
1. 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有什么特殊要求?
2. 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3.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1 11:32:48

关于排烟口和进风口水平距离问题

这个问题需要明确规范要求。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第2款,机械补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此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你提到的20m要求在消防排烟规范中并不存在,实际最小距离要求是5m而非20m。

你的观点"不同防火分区系统不会同时工作"有一定合理性——确实,规范按单一起火点设计,非着火分区的排烟/补风系统通常不启动。但设置5m最小距离的核心原因有三点:
■ 防止火灾蔓延时烟气通过外墙缝隙扩散至相邻区域
■ 避免系统误联动(如消防控制逻辑故障导致多系统同时运行)
■ 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3.6条关于"防烟排烟设施应避免相互干扰"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到你的案例:
● 若排烟口与补风口位于同一面外墙,水平距离必须≥5m(实测直线距离)
● 该要求与是否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无关,是物理布置的硬性规定
● 20m的误解可能源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1条(普通通风系统建议距离),但消防排烟系统应优先执行GB 51251的强制性要求

特别提醒:实际工程中若距离不足,需通过设置挡烟垂壁或调整风口高度差(垂直距离≥2m)进行补救,最终方案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查通过。具体实施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关于你提到的"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问题,由于描述不完整(仅显示"有什么特殊要..."),无法针对性解答。若需讨论中庭防火分隔,建议补充:
■ 中庭高度及连接楼层数量
■ 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拟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如防火玻璃、防火卷帘)
这样我们可以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具体分析。

(注:以上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GB 51251-2017目前有效,但具体条文请以住建部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地方标准如有更严要求,应优先执行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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