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09:23:07

老旧建筑内局部改造的消防设施设置问题

老旧建筑内局部改造的消防设施设置问题

对于一些老旧的沿街商用性质多层建筑,现在其中一些建筑内局部要改造为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局部改造的面积约400平方米,但是整体建筑超过5000立方米,请问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需要设置,那么400平米场所需要单独设置供自己场所使用的消防水池和供水设施吗?如果后续还有其他局部改造为此类性质的场所,那就是每个场所都单独设置自己水池和供水设施吗?另外歌舞娱乐游艺场所设置室内消火栓是依据《建规》8.2.1第3款还是依据8.2.1第5款?如果一层设置了一间50平米左右的商店,是否还是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对于这一条感觉很难理解

相关问题讨论:
1. 消火栓口动压和静压分别应该满足什么要求?
2.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布置间距在实际设计中如何取舍?
3.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够时如何补救?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11 16:26:47

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要求

这个需要结合建筑整体情况和新旧规范来看。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条规定,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属于该条第3款明确要求设置的场所类型("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以及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但需特别注意: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全文强制性规范)已部分替代旧规范。该规范第3.2.1条明确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该规范为全文强制,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结论:无论建筑体积是否超过5000m³,只要改造为歌舞娱乐场所,就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你提到的整体建筑体积超过5000m³更强化了这一要求。具体实施应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关于消防水池和供水设施设置

400㎡的局部改造区域不需要单独设置消防水池和供水设施。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3条和第6.1.8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统一设置,局部改造区域应接入建筑原有的消防给水系统。重点在于:

■ 消防用水量需按整体建筑重新核算,若原有系统不能满足新增需求,应改造提升原有系统
■ 改造区域的消火栓应接入建筑原有消防管网,并保证最不利点水压满足规范要求
■ 若建筑原有消防设施陈旧或不符合新规范,应整体改造升级,而非仅针对局部

关于后续改造场所的设置要求

后续其他局部改造场所同样不需要单独设置水池和供水设施。消防系统是建筑整体生命线工程,应统筹设计。根据工程实践:

■ 每次局部改造都应进行消防性能化评估,核算整体消防用水量
■ 若累计改造面积导致消防用水量增加,需对原有系统进行扩容
■ 系统改造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统一设计,确保各区域消防设施联动可靠

关于规范条款适用问题

你问的8.2.1第3款和第5款区分在新规范下已不适用。旧规范中:
● 第3款专门针对歌舞娱乐场所(无论建筑规模)
● 第5款针对建筑体积>5000m³的公共建筑

但GB 55037-2022已整合要求,不再区分条款。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截至2023年),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建议直接依据GB 55037-2022第3.2.1条执行,该条款已明确将歌舞娱乐场所列为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

关于50平方米场所的补充说明

你提到"一层设置了一间50..."(内容被截断),推测可能指小面积场所豁免问题。根据GB 55037-2022第3.2.2条,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场所类型豁免条件注意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无明确豁免即使面积很小也必须设置
其他小型场所建筑面积≤200㎡且人数≤50人需经消防部门特批


实际项目中曾遇到过类似案例:某老建筑内50㎡的KTV包间改造,消防部门仍要求设置消火栓,最终采用在走道增设消火栓箱服务多个小房间的方式解决。建议提前与当地消防审批部门沟通具体执行尺度。

重要提醒:老旧建筑改造涉及消防系统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图纸,并经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切勿自行判断是否设置,以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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