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执行<<烟规>>哪一条条文呢?4.6.3-3款还是4.6.3-4款?
此种情况执行<<烟规>>哪一条条文呢?4.6.3-3款还是4.6.3-4款?通廊式公建,走道两侧房间建筑面积部分大于100,部分小于100,且两侧房间均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请问走廊排烟执行<<烟规>>4.6.3-4款还是4.6.3—3款?为何?
相关问题讨论:
1.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2.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3. 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走廊排烟执行条款的判断
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具体分析。针对通廊式公建走道两侧房间部分大于100㎡、部分小于100㎡且均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情况,应执行4.6.3-4款,原因如下:
根据规范第4.6.3条条文说明,4.6.3-3款适用于"走道两侧房间均小于100㎡"的情形,而4.6.3-4款明确针对"走道两侧房间部分大于100㎡、部分小于100㎡"的特殊情况。由于您描述的场景中存在大于100㎡的房间,且所有房间均需机械排烟(因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此时必须按最不利情况计算排烟量——即按大于100㎡的房间所需排烟量确定走廊排烟系统设计参数。
特别注意:该条款属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虽非全文强制性规范(GB 55037-2022实施后部分条款有调整),但该计算原则直接影响排烟效果,实际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计算
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在GB 51251-2017第4.3.5条有明确规定:
■ 开窗角度>75°时:有效面积=窗洞口总面积
■ 开窗角度≤75°时:有效面积=窗扇水平投影面积(即窗高×sinθ×窗宽)
■ 百叶窗:有效面积=净通风面积(需扣除百叶挡板遮挡部分,通常按0.6~0.8折减系数计算)
■ 活动窗:需通过实测确定有效开启面积,特别是采用开窗器时应按产品检测报告数据取值
举例:1.5m×1.2m的上悬窗,开启角度60°时,有效面积=1.5×1.2×sin60°≈1.56㎡。建议施工前对特殊窗型进行开启模拟验证。
关于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执行区别
这个问题很关键,直接关系到施工验收。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 强制性条文:规范中以"应""必须"表述的条款(如GB 55037-2022所有条文),涉及结构安全、消防生命安全等底线要求,必须100%执行,否则无法通过验收。例如"防烟楼梯间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推荐性条文:以"宜""可"表述的条款(如GB 51251-2017中部分非强条),属于技术优化建议。例如"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顶部",实际执行中可根据工程条件调整,但需提供合理性论证。
特别提醒:2023年起实施的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原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与其冲突的条款已废止。地方标准(如DBJ 50)要求更严格的,应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关于防烟分区长度超限处理
当防烟分区长度超过GB 51251-2017第4.2.4条限值(净高≤6m时不大于60m)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超限情形处理方案依据条款
长度超60m但≤75m增设挡烟垂壁,将分区划分为≤60m的子分区GB 51251-2017第4.2.4条
长度超75m重新设计排烟系统:①增加排烟口数量 ②加大排烟风机风量 ③设置补风系统GB 51251-2017第4.4.12条
建筑布局无法调整编制专项论证报告,经消防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重要提醒:防烟分区超限属于消防系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改文件,并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最终执行方案以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为准。 建议先核对建筑竣工图纸的防烟分区划分是否与施工一致,避免因图纸理解偏差导致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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