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09:24:24

18年设计图纸项目,项目双高压电源供电,一类高层住宅,应急照明箱双电源末端切投。前室走道应急照明灯具没有配置蓄电池,没有标注应急时间,是否满足当时规范?

18年设计图纸项目,项目双高压电源供电,一类高层住宅,应急照明箱双电源末端切投。前室走道应急照明灯具没有配置蓄电池,没有标注应急时间,是否满足当时规范?

18年设计图纸项目,项目双高压电源供电,一类高层住宅,应急照明箱双电源末端切投。前室走道应急照明灯具没有配置蓄电池,没有标注应急时间,是否满足当时规范?

相关问题讨论:
1. 超高层建筑的消防供水竖向分区如何设计?
2.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3.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6-23 15:48:25

关于应急照明灯具配置问题

这个问题需要分时间段来看。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条,在2018年7月1日之前,一类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系统可以采用双电源末端切换的集中供电方式(即应急照明箱双电源切投),此时前室走道灯具允许不配置蓄电池。该规范仅要求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h(一类高层),但未强制规定必须采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

但需注意关键时间节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8年下半年设计的项目:
■ 若设计时间早于2018年7月1日,按当时规范要求,不配置蓄电池且未标注应急时间是允许的
■ 若设计时间晚于2018年7月1日,则应执行GB 51309-2018第3.1.2条,一类高层住宅必须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且疏散走道灯具应满足3.2.1条规定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0.5h),此时灯具需自带蓄电池或由集中电源供电

建议你查一下图纸的出图日期:如果是在2018年7月前完成的设计,基本符合当时规范;若是7月后设计的,则存在合规性问题。最终是否符合要求需以当地消防验收部门意见为准,建议携带原始设计文件咨询消防支队。

关于超高层消防供水竖向分区

竖向分区设计主要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 分区原则: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MPa时必须分区(第6.2.1条)
■ 常见方案:
● 串联分区:通过消防水泵接力加压,适用于300m以上超高层,需设置中间转输水箱(有效容积≥60m³)
● 并联分区:不同高度区域由独立水泵供水,需解决高区管网承压问题
● 减压阀分区:适用于150m以下建筑,但超高层需配合其他措施
■ 关键参数:分区高度通常控制在100m以内,每分区静压不超过1.2MPa,动压不超过0.7MPa

实际项目中建议结合建筑高度、设备层位置综合比选。我们做过一个280m项目,采用"转输水箱+串联水泵"方案,中间在150m避难层设转输水箱,效果比较可靠。

关于避难层设置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
■ 首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 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 净面积应按设计避难人数不小于0.25m²/人计算
■ 需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消防电梯出口、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特别注意:超高层住宅的避难层不能仅作为设备层使用,必须保证人员疏散空间。我们曾遇到过把避难层兼作水泵房的案例,结果因设备管道占用过多面积被消防验收卡住,整改时拆除了部分管道才通过。

关于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处理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
■ 基本原则:根据《建筑法》和工程惯例,"法不溯及既往",已建成项目通常按原设计规范执行
■ 例外情形:
● 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如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强条),可能被要求整改
● 改造项目需执行新规范(住建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
■ 处理建议:
● 查阅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确认当时执行的规范版本
● 对照新旧规范差异,重点核查强制性条文变化
● 若被要求整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资质的机构做合规性评估

举个实例:我们有个2017年竣工的项目,2021年因GB 55037实施被要求加装消防软管卷盘,最后通过消防性能化评估证明原设计满足等效安全水平,避免了大规模改造。建议先咨询当地住建部门,获取书面指导意见再行动。

注:以上分析基于2023年10月前的规范版本,具体执行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涉及消防验收的项目务必与消防部门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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