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规,现在有消控室的建筑如果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是不是只能选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的?
现在新规,现在有消控室的建筑如果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是不是只能选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的?现在新规,现在有消控室的建筑如果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是不是只能选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的?
相关问题讨论:
1. 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2. 应急照明的照度和持续时间分别有什么标准?
3. 电缆井道的防火封堵有什么具体做法?
关于系统类型选择问题
这个问题很关键,新规确实有明确要求。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8条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 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相关条款
■ 旧规范GB 51309-2018第3.1.2条虽也有类似要求,但新规已将其纳入强制性条文
■ "应"字表述属于强制性要求,不是建议性条款
简单说就是:只要有消控室,必须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没有例外。我们项目上去年就因为误用了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被消防验收卡住了,后来全部返工重做,教训深刻。
关于多业态混合建筑疏散通道共用问题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看,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10条:
■ 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 但商业与办公混合建筑中,若满足以下条件可部分共用:
● 防火分区面积未超限(商业部分≤5000㎡,办公部分≤2500㎡)
● 疏散宽度经复核满足叠加要求
● 共用段采用耐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分隔
举个实际案例:某综合体项目中,商业裙房与塔楼办公部分在首层通过中庭连接,经消防性能化设计论证后,允许在首层共用部分疏散通道,但必须设置联动防火卷帘分隔。具体实施时建议提前与当地消防部门沟通确认。
关于应急照明照度和持续时间标准
照度和持续时间要求很明确,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节和第3.8节:
场所类型最低照度(lx)持续时间(min)
楼梯间、前室5.0≥90(超高层)≥30(其他)
避难层/间10.0≥180
营业厅、展览厅3.0(地面)≥30
病房楼/诊疗区10.0≥60
特别提醒:
■ 超高层建筑(>100m)所有区域持续时间均≥90min
■ 照度测量应在地面高度0.8m处进行
■ 系统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关于电缆井道防火封堵做法
电缆井封堵必须按规范施工,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
■ 封堵材料耐火极限不得低于楼板耐火极限(通常≥1.5h)
■ 常用做法组合:
● 楼板贯穿处:防火泥(底层)+防火板(中层)+防火包(上层)
● 竖井每层:阻火模块+防火泥填缝,缝隙宽度≤3mm
● 管道与电缆间隙:先用防火泥填实,再用防火密封胶收边
现场检查重点:
■ 封堵后不应有可见缝隙
■ 防火泥厚度不小于20mm
■ 防火包应交错堆砌密实
■ 封堵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牌
重要提示:以上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截至2023年中),具体实施请以当地消防部门最新审批意见为准。涉及消防系统设计务必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图纸,施工完成后需经消防部门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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