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把应急照明强条全废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把应急照明强条全废了~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8/20220824_767704.html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这些新规没有涉及的强条,是降级使用,还是公告上说的全部“废止”?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有什么防火要求?
3. 应急照明的照度和持续时间分别有什么标准?
刚看到这帖子,这个争议其实从GB 55036征求意见稿那时候就有了。简单说下个人理解。
公告里说的“废止”到底是什么意思?
住建部公告的措辞是“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注意,它说的是“相关”强制性条文,不是整本标准作废。具体来说,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的实质是:整合并替代了原来散落在各本标准中的、关于消防设施的强制性条文(用词是“应”、“必须”的那些)。原来那些消防设施类标准(比如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里消防设施那一章)本身并没有被废止,它们继续有效,只是里面原来的强制性条文不能再以“强条”的身份强制执行了。
所以结论是:不存在“降级使用”这个说法。那些没被GB 55036覆盖的条文,它们还在原标准里,但不再是强制性条文。设计时你可以按原标准做,也可以按其他推荐性做法做,只要最终满足GB 550036提出的功能性、性能性要求就行。
具体到应急照明,变化在哪?
GB 55036-2022 第8章专门说“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它只规定了系统应实现的功能要求,比如:
[*]疏散照明应在正常照明断电后立即点亮(第8.1.2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第8.1.3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持续应急时间(第8.1.5条)
它不规定具体怎么布置灯具的间距、用什么类型的电源、线路怎么敷设这些细节。这些细节以前大多来源于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章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里的强制性条文。现在这些强条被废了,但这些标准本身还在,它们里面的非强制性条文(“宜”、“可”或原本就是推荐性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设计依据。
实际工作中怎么操作?
跟我现在做项目的体会基本一致:
■ GB 55036-2022 是底线,必须满足所有条文。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的,没有商量的余地。
■ 原标准(如GB 51309-2018、GB 50116-2013)继续作为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的主要技术参考。设计图纸上的做法,比如灯具间距、安装高度、电源切换时间,还是按这些标准来。
■ 审图时,审查的重点是设计是否满足了GB 55036的功能要求,而不是逐条核对原标准里的老强条。
所以不用太焦虑。从实际操作来说,变化不像标题渲染的那么大。只是以后写说明、做审查时,依据的写法变了。比如以前引用“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X.X.X条(强条)执行”,现在就要改成“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第X章要求,并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X.X.X条执行”。
另外提醒下,以上是基于规范发布公告和通用规范管理的一般原则。各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具体执行口径可能不一样,建议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或消防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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