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大小与消防通道
防火分区大小与消防通道我公司有个复合肥装置的原料库房设计为戊类厂房,单层建筑面积约为7000平方米,长×宽=113×60米,在长边方向有16米的道路,因为我们公司在南方,降雨天数比较多,考虑到作业的方便性,在施工时将两个大棚中间的消防道路那块也建设成有顶棚的结构了,但是下面依然可以通行消防车,消防验收时,验收单位说和图纸不符,和设计单位沟通,他们说要满足两条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米的要求,他们不同意将大棚上面封闭。我查了查建规要求,关于消防道路规范上7.1.3说的是工厂、仓库区内应设计消防车道,并给仅仅对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的厂房和乙丙类仓库有要求,戊类并没有具体要求,我们这样做是从实际出发,下面并没有改变消防通道的作用,设计单位和验收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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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我看了下,其实核心矛盾在于你那个顶棚把消防通道给"封"进室内了,跟原图纸的"室外道路"性质完全不同。消防验收卡这里是对的,设计单位咬住不放也有他们的道理。我按你的疑问逐一聊。
关于第一个疑问:消防道路上面盖顶棚行不行
从防火角度说,消防车道的作用是在火灾时保障消防车能顺畅到达救援位置,净宽、净高、承载力、转弯半径这些都是硬性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0米。
你盖了顶棚,只要顶棚底部距离路面净高≥4.0米,且顶棚本身是钢构+不燃材料(比如彩钢板),从技术上来说消防车仍然能通过。但这里有个质变:你这一封闭,这条"道"就从一个室外露天空间变成了室内空间,或者说至少变成了一个有顶的半室内空间。消防验收审的是"与图纸一致",图纸上这条路是露天的,你现场搞成了有顶的,这叫不按图施工,验收不通过很正常。
设计单位不同意,还有一个原因是消防车道两侧的建筑物之间,本来有敞开空间的防火分隔作用,你一封顶,万一一边起火,火势顺着顶棚蔓延到另一边,风险就大了。所以设计院担心的是整体防火分区的有效性。
关于第二个疑问:设计单位说的"两条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米"
这个120米的出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3条,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你那个原料库房长边113米,宽边60米,沿长边方向设置道路确实符合要求。
但你说的那个"间距不大于120米",我印象中不是来自GB 50016。它可能出自一些地方性规定或者特定行业设计规范(比如化工行业的安全规范里经常有类似要求)。你也可以翻翻你们项目当时的设计依据,看看有没有引用《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或者《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之类的文件。如果设计单位坚持说这是设计依据,那你得让他们把条文号拿出来看看,是哪个规范哪一条说的。
不过退一步讲,即使没有120米这个条文,目前这个情况,设计单位不同意修改,是因为你改变了消防车道所在空间的性质,从一条室外路变成了一个有顶棚的通道,这直接影响防火分区划分、火灾蔓延风险以及消防登高操作的条件。不光是120米的问题,还有分区和安全出口距离的问题。
关于第三个疑问:按丙类仓库改建后的防火分区问题
你后面说想改成丙类仓库,那防火分区面积就完全不一样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条,丙类仓库单层时,若采用二级耐火等级,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平米;若采用一级耐火等级,为3000平米。你原来单层7000平米,如果要改为丙类仓库,要么把内部用防火墙分割成多个不超过1500或3000平米的防火分区,要么加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区面积可以翻倍,也就是二级耐火时3000平米,一级时6000平米,但还是一般不够7000平米,可能需要多个分区)。而且,那条路是你分隔防火分区的物理边界之一,你一封顶,分区边界就乱了。
你提到的"火灾延续时间"和"四级耐火等级"我也一起说说。丙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是3小时,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四级耐火等级是用在戊类或者一些临时建筑上的,丙类仓库用四级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面积会非常小,且对构件耐火极限要求也很低,基本不可行。所以耐火等级要优先确定,通常按一、二级考虑。
关于第四个疑问:13号文和"火灾延续时间""四级耐火等级"的概念
13号文一般指的是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这个和建筑设计阶段的防火分区、消防车道问题关联不大,更多是管理层面的要求。你可能是在查资料时混在一起了。
"火灾延续时间"是消防供水设计里的一个参数,丙类仓库要求3小时,意思是消防水池和水泵要能保证连续3小时供水,这个跟防火分区面积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但会影响消防水池的容量计算。
"四级耐火等级"是分级概念,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2.1条,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基本是不燃或难燃,但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都很低,用于丙类仓库风险太大,一般设计不会这么选。
总的来说,你现在的核心矛盾是"实际施工改变了消防车道所在空间的性质",消防验收通不过就是因为不按图施工,且这一改变可能导致了防火分区不满足规范要求。设计单位不签字,也是因为无法确认这个封闭顶棚后,消防车道和防火分区的合规性。
建议你这样处理:
■ 先确认那个顶棚的净高是否≥4.0米,顶棚材料是否A级不燃。如果都不满足,那必须拆除,没商量。
■ 如果净高和材料都满足,可以写一个正式的"设计变更申请",附上计算书(说明封闭顶棚后,消防车道净高净宽、承载力、顶棚防火性能都满足规范要求,并提出对防火分区划分的相应调整方案),提交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需要评估这个变更是否会导致整个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超标、安全出口距离超长、是否需要增加自动灭火系统等问题,才能决定是否同意。
■ 如果设计单位评估后认为无法调整或者代价太大,那你只能拆除顶棚,恢复图纸原状,这是最稳妥的方式。
■ 如果你们确实需要这个顶棚,可以考虑向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评审论证,以特殊消防设计的方式确认可行性。这个流程比较复杂,但有时候是唯一出路。
总之,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设计变更文件和当地消防部门的最终审批意见为准。你一个人查规范推论,不能替代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给出的正式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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