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侠水喷淋的喷淋头的动作温度68℃、79℃等的依据是来自哪里,为啥是这个温度?
请问各位大侠水喷淋的喷淋头的动作温度68℃、79℃等的依据是来自哪里,为啥是这个温度?请问各位大侠水喷淋的喷淋头的动作温度68℃、79℃等的依据是来自哪里,是海外的规范,那个规范,为啥是定的这个温度?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喷淋泵启动后管网压力波动是否会影响其他消防系统?
3.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关于喷淋头动作温度的来源
68℃、79℃这些动作温度的分级,依据确实来自国际标准体系,国内规范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核心逻辑是:动作温度要高出喷头安装场所可能出现的最高环境温度至少30℃,避免系统在正常室温波动下误喷,同时又不能离得太远导致火灾初期无法及时启动。
具体到数值来源,国际上主要参照ISO 618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和NFPA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国内现行标准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GB 5135.1-2019,其中6.11条明确规定了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系列。68℃是应用最广的一个温级,对应的最高适用环境温度是38℃——这和一般建筑(办公楼、商场、住宅走道等)在夏季空调失效时顶部可能达到的温度吻合,加上约30℃的安全裕度,就是68℃。79℃这档对应的适用环境温度上限大约在49~60℃,常用于厨房操作区、洗衣房、锅炉房等温度偏高的场所。再往上还有93℃、141℃等,对应更高温的特殊环境,比如烤漆房、烘干房。
所以定这个温度,不是拍脑袋来的,是火灾动力学、建筑热环境和工程安全裕度三者叠加的结果。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标准更新较快,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执行层面区别很大,不留意容易踩坑。
■ 强制性条文:在规范里一般用“必须”“严禁”“应”“不应”这类词。它背后有法规强制力,不管设计还是施工,只要不满足就是违法,审图、验收、消防检查都一票否决。比如《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这类全文强制性规范,里面的每一条都必须执行,没有商量余地。
■ 推荐性条文:用“宜”“不宜”“可”这类词表示。它属于“建议这样做是最优方案”,但确实条件不具备时,可以做调整,前提是你得有充分的论证和替代措施,并且要征得原设计或审图机构的认可。比如有些规范里“宜采用高位水箱稳压”就是推荐做法,若确实做不了,用稳压泵加气压罐的方案,经过计算并通过消防审查,也是可以的。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2021年后GB 55001-55038系列全文强制性规范陆续实施,部分老规范里的强条被整合、替代或废止了,引用条文前务必核对现行有效的版本,别拿着过期的强条做设计。
关于喷淋泵启动与管网压力波动的影响
这个问题分几种情况看。
如果喷淋系统和消火栓系统是完全独立的——各自有独立的水泵、管道和稳压设备,那么喷淋泵启动对其他消防系统基本没有压力波动的影响。
但如果两个系统共用高位消防水箱和稳压设施(很多中小型项目这么干),喷淋泵突然启动,管网瞬间失压,稳压泵作出反应之前,可能会让消火栓管网短时间内降压。尤其是泵的启泵压力和稳压泵的启停压力设定不合理时,压力波动会传递过去。极端情况下,可能触发消火栓系统的低压报警,虽然不影响实际灭火功能,但会让消防控制室误判。
避免的办法是在设计阶段做好水力计算,合理设定各系统稳压泵的启停值和主泵启泵值,必要时在共用管段上加倒流防止器或减压阀隔离压力波。如果是已建成项目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让给排水设计复核一下压力和流量曲线。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的取舍
原则上是“就严不就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就是说,地方标准只能比国标更严格,不能更宽松。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
■ 如果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标(比如保护面积更大、作用面积更大、管道管径更严),那在项目所在地必须执行地方标准。
■ 如果地方标准里某些条文与国标冲突,且地方标准要求更低,那这条地方规定是无效的,应按国标执行。
■ 如果是全文强制性规范(GB 550系列)和地方标准冲突,全文强制性规范的效力高于地方标准,以全文强条为准。
另外,很多地方的施工图审查和消防验收,直接按当地规程走,所以实践中常用策略是:先查现行的全文强制性规范,再在满足其要求的基础上,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尤其是当地方针对性的技术规程),哪个严就按哪个做,最稳妥。
以上涉及消防系统的内容仅为规范层面的分析,具体设计和验收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和审图机构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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