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屋面突出设备用房面积计入高度的问题
关于屋面突出设备用房面积计入高度的问题《民用建筑通用规范》3.2.6条: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这里面的总面积是指,建筑面积还是指占地面积?常规的设计会在电梯机房的上部设置消防水箱间,这种情况是算两层的建筑面积吗?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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