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的设置
储罐的设置我在参观一些电子企业时,发现他们的储罐直接设置在厂房内,是否可行?电子企业是否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允许这样?厂房为丙类厂房,储存有硫酸、盐酸、硝酸等物质,储罐就是仓储罐区,非中间储罐,绝对是超过24小时的用量的,请各位见多识广资历深的工程师给予解答,感谢感谢!
相关问题讨论:
1. 不同耐火等级对构件的燃烧性能有什么要求?
2.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3.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先说说你的核心问题——储罐直接设在厂房里,而且明确说了“不是中间储罐,是仓储罐区,超过24小时用量”。这个做法,按现行规范来说,风险很大,基本不满足要求。
关于储罐能不能直接设在厂房内
先说结论:你这个情况,放在室内基本行不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间储罐允许设在厂房内,但附带有严格的容量和防火条件限制。规范第3.3.8条写了,中间储罐的容量不应大于一昼夜用量,而且必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你特别说明了“绝对超过24小时用量”,那就不能按《建规》里的“中间储罐”来看了。
那如果是当作储罐区,直接设在丙类厂房内,这就涉及到几个规范同时约束。
《建规》第3.1.2条,厂房内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布置原则是:有爆炸危险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部位,不能设在厂房内。你提到的硫酸、盐酸、硝酸,虽然不全是甲类,但比如硝酸或一些浓度高的酸,其蒸汽在某些情况下是甲类或乙类,而且这些介质具有强腐蚀性,泄漏后对结构、设备都会造成严重隐患。另外,按照《建规》第3.3.7条,厂房内是严禁设置甲、乙类液体仓库的。你这里的情况,基本上就是等同于将乙类甚至甲类液体储罐设置在厂房内,需要按仓库对待,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消防设施全部不满足。
再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电子行业虽然不是石化,但如果涉及大量酸类储罐,可以参考。这条标准第4.1.1条明确说,生产设施和储罐区应分开布置。
所以我的判断是,这种直接设在厂房内的做法,在你描述的条件下,不能允许。你描述的情况,既不符合“中间储罐”的容量限制,也不符合厂房内不允许设甲、乙类仓库的原则,更不符合《建规》对储罐区与厂区防火间距的要求。
建议要么单独建储罐区,放在室外,与厂房保持防火间距;要么建贴邻建筑,用防火墙完全隔开,按《建规》第3.3.7条执行。具体要看罐的容积、介质的闪点或爆炸下限,以及厂房本身有没有设相应防爆和泄压设施。
关于你后面那几个问题
这几个问题其实跟楼主的情况是相互关联的,我挨个说一下。
第一个:不同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
这个写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条里,可以看下面这个直接照搬规范的对照:
构件名称一级耐火等级二级耐火等级三级耐火等级四级耐火等级
防火墙不燃性 3.00h不燃性 3.00h不燃性 3.00h不燃性 3.00h
承重墙不燃性 3.00h不燃性 2.50h不燃性 2.00h难燃性 0.50h
梁不燃性 2.00h不燃性 1.50h不燃性 1.00h难燃性 0.50h
楼板不燃性 1.50h不燃性 1.00h不燃性 0.75h难燃性 0.50h
注意,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在不同建筑类型(厂房/仓库/民用建筑)里有细微区别,《建规》表3.2.1和表5.1.2有分别,实际使用时按具体项目性质查对应表格。
第二个:厂房和仓库混建的限制
《建规》第3.1.2条明确:厂房和仓库不可以混建。如果一个建筑内既有生产车间又有仓库,那要看仓库的面积占比——如果仓库面积占该层或该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超过5%,或者虽不超过5%但仓库的危险性与厂房不符,那么整体建筑就需要按仓库的防火要求来设计,而不是按厂房。而且,甲、乙、丙类仓库的内部与厂房之间必须用防火墙完全隔开。
另外《建规》第3.3.7条规定,仓库在厂房内设置时有严格限制,甲、乙类仓库不能设在民用建筑或厂房内,丙类仓库如果设在厂房内,也必须是单独防火分隔,不能混在同一防火分区里。你这情况如果进去,基本就是违反了这条。
第三个:建筑分类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建规》第3.1.2条和第3.3.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分类判定不是整体一刀切,而是按同一座建筑内有多种用途时,按危险等级最高的部分来确定整体类别。
如果同一座建筑内,某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另一个防火分区危险性高,那整个建筑的主要功能类别应该以危险性最高的那个分区为准。只有在完全用防火墙分隔、并且各分区的功能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对待。但一旦你这种储罐区设置在厂房内,即便用防火墙隔开,也建议按“仓库+厂房”组合体来重新核定类别、疏散、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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