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自然排烟窗的设置
民用建筑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不大于100平方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对于外墙上设置的窗户无设置高度要求;大于100平方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可开启外窗是否要求设置在储烟仓内才算有效的排烟口?这样理解对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2.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3.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从帖子内容来看,楼主主要是问自然排烟窗在大于100平米房间的设置高度要求,另外还有几个延伸问题。我按顺序来聊。
关于大于100平米房间的可开启外窗是否需要设在储烟仓内
你的理解大方向对了,但有一个细节需要说清楚。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3.3条,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储烟仓内,且每个朝向排烟窗的距离应尽量均匀。
但是,条文里有个重要的但书——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自然排烟窗(口)可以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不要求必须进储烟仓。对于大于100平米的房间,如果空间净高大于3m,那就必须按储烟仓的要求来;如果净高不大于3m,按走道的做法来就行,不需要进储烟仓。
具体来说:
■ 房间净高 > 3m时,可开启外窗必须设置在储烟仓内(储烟仓高度一般取空间净高的10%且不小于0.5m,但也要看具体设计)
■ 房间净高 ≤ 3m时,可开启外窗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即可
你问的"大于10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如果净高大于3m,那你的理解是对的;如果净高不大于3m,就可以放宽。这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做设计的时候要多看几遍条文解释。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
这个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GB 51251-2017第4.4.11条明确规定,排烟管道严禁与空调通风管道共用。原因是:
■ 火灾时高温烟气温度可达200~600℃,空调风管道一般没有耐火极限要求,共用可能导致烟气蔓延到其他区域
■ 平时空调系统需要调节风量,跟排烟系统的工作模式完全不同
■ 一旦共用,系统的可靠性会下降,火灾时排烟效果大打折扣
实际工程中,有些项目会做转换,但仅限于平时通风系统和消防排烟系统之间的转换,不涉及空调系统。比如地下室的车库平时通风和排烟合用一套管道,也是通过电动阀门来控制模式的。空调系统就别想了。
关于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计算
根据GB 51251-2017第4.3.5条,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
■ 侧窗:当开窗角大于70度时,按窗面积计算(也就是洞口面积);小于70度时,按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与窗面积的比值乘以窗面积,这个比值可以按下面这个表来查
开启角度α有效开启面积系数
α > 70°1.0(按窗面积计)
60° < α ≤ 70°0.9
45° < α ≤ 60°0.8
30° < α ≤ 45°0.7
15° < α ≤ 30°0.6
α ≤ 15°0.5
■ 对于阳台或凹廊上的窗,其有效面积为可开启窗面积加上该区域内的自然排烟口面积
■ 顶部开窗(如天窗、屋顶通风器),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实际操作中,设计单位都会在图纸上标注清楚有效面积,施工时注意核实现场是否按图施工就可以了。
关于排烟量的计算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
对于自然排烟系统,排烟量不是直接算出来的,它是根据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和自然排烟口的风速来确定的。规范规定,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 自然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0.6m/s
■ 每个防烟分区的自然排烟有效面积应根据排烟风量和自然排烟口风速计算确定
说白了,不是先有排烟量再去选窗,而是根据房间的大小和性质先确定所需的排烟量,再反过来算窗户要开多大。对于自然排烟,一般按防烟分区面积乘以单位排烟量来计算(比如大厅、展览厅等取60m³/(h·m²)),而不是按换气次数。按换气次数来算的主要是机械排烟系统或者平时通风系统。
以上信息基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内容,具体设计时请以最新官方文件及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消防设计属于安全红线,正式施工图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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