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13:48:48

请问对于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全部主管是按系统设计风量计算风速吗?

请问对于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全部主管是按系统设计风量计算风速吗?

请问对于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全部主管是按系统设计风量计算风速吗?如果是其中一节主管负担其中两三个防烟分区的话,那这截主管风速计算按照系统风量还是这个两三个分区的风量叠加?

相关问题讨论:
1. 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该如何处理?
2.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3.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19 17:23:46

关于主管风速计算的问题

主干管的风速计算,是按系统设计风量来算的,不是按局部负担的分区风量叠加来算。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7条及其条文说明,排烟风管的风速限值是针对整个管段而言的,主干管承担的是整个系统的风量输送任务,风速计算自然要用系统设计风量。

你说的情况——“其中一节主管负担其中两三个防烟分区”——这个表述需要厘清。如果这根管子是连接整个系统的干管(即它上游还有风机、下游接多个支管),那它的风速应按照整个系统风量计算。如果这根管子实际上只是一个支干管(从干管接出来后只服务两三个分区),那它的风速应按其所服务的所有分区同时排烟时的最大叠加风量计算——但是要注意,规范默认的极限工况是单分区着火,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两个分区同时排烟。所以如果一支管只服务两个相邻分区,按这两个分区面积之和乘以单位面积排烟量(如60m³/h·m²)来计算这个支管的设计风量,然后据此计算风速,这样比较稳妥。

建议你直接在图纸上把每段管道的服务范围标清楚,然后分别计算每段的设计风量和风速,这样不会出错。

关于防烟分区长度超限

根据GB 51251-2017第4.2.4条,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是有要求的——走道类不大于60m,房间类多层建筑最大36m、净高超过6m时最大60m。超了就得重新划分,办法有:

■ 增加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把超长的分区拆成两个或多个独立分区
■ 每个独立分区单独设置排烟口,保证排烟口距该分区最远点的距离不超过30m(规范第4.4.12条)
■ 相应的排烟管道和排烟风机也要按新的分区配置

不能图省事把超长分区当一个分区处理,否则排烟效果无法保证。

关于排烟量计算

这个分情况。如果是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根据GB 51251-2017第4.6.3条,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按以下两种方法取大值:

■ 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0m³/h(走道、房间等)
■ 按换气次数计算:房间6次/h,中庭4次/h(当净高超过12m时风速还要考虑热烟羽流的高度影响)

但注意,规范条文里明确说的是“按面积和换气次数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取较大值”。实际做的时候,如果房间面积大、净高低,通常面积法算出来的更大;如果房间面积小、净高高,换气次数法可能更大。两者都算一遍,取大值。

不过要特别提醒一下,条文原文和计算细节在不同版本的地方可能会有微调,具体以你手上的GB 51251-2017原文为准。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

从安全性角度说,强烈不建议共用。GB 51251-2017第5.2.3条有明确规定: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风管及部件必须满足消防耐火的极限要求(不低于2小时耐火极限)
■ 必须在通风空调系统的支管上设置电动防火阀,火灾时自动关闭
■ 系统的控制逻辑必须确保火灾时空调系统先停、排烟系统先开,且电动阀动作时间满足规范要求

实际项目中,我遇到的案例里,如果建筑空间足够,还是分开设好,避免后期验收扯皮。共用风道带来的风阀数量多、控制系统复杂、长期维护困难,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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