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是否依然可以代替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是否依然可以代替高位消防水箱?前辈:一、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1、第1.0.2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工程:新建、内装修、扩建)。2、第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二、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B27898.4-2011,是否依然能代替高位消防水箱呢?三、工程中如原工程为玻璃顶,重新装修,是否需要拆除原玻璃顶,增建高位消防水箱间呢?谢。
相关问题讨论: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含哪些用水量?
2.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3.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关于你的问题,逐一回复
这个问题问得很关键,正好赶上新强标施行,很多同行对替代关系拿不准。我按你的三个问题依次说。
一、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能否继续代替高位消防水箱?
结论:根据现行全文强制性规范,原则上不可以再代替了。
你引用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9条写得很清楚——高层民用建筑和3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这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旧的产品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GB 27898.4-2011确实规定气体顶压设备可以替代高位水箱,但那是针对当时《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未明确的部分。GB 55036-2022作为全文强制性规范,优先级高于旧标准,且新规范已明确替代条件不适用于气体顶压设备。
实际上,2022版通用规范实施后,气体顶压设备仅在以下情形仍可考虑使用:
■ 不满足设置高位水箱条件的既有建筑改造(如原建筑无法增设水箱间)
■ 需临时作为补充手段的抢险工程
■ 经当地消防部门审图特别同意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注意:未经消防部门正式批准,擅自用气体顶压设备代替高位水箱,审查通不过,验收也会出问题。
二、旧规范GB 27898.4-2011是否依然有效?
产品标准本身并未废止,但其涉及"替代高位水箱"的规定已与GB 55036-2022冲突,实际执行中应以后者为准。行业惯例是:新强标施行后,旧标准中与之抵触的条文自动失效。
三、原有玻璃顶装修,是否需要拆除增建水箱间?
这确实很麻烦,但按现行规范,需要增设高位水箱间。
根据GB 55036-2022第3.0.9条,该条为强制性条文,无豁免条款。既有建筑重新装修属于改建工程,同样受该规范约束。你不能因为原建筑是玻璃顶,就豁免高位水箱的设置要求。
具体实施建议:
■ 先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图规定,有的地区对既有建筑改造有特殊批复通道
■ 如果屋顶结构确实无法增设水箱间,可以向当地消防部门提出书面论证,申请采用其他等效措施(如增设稳压泵+消防水池),但最终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 增设水箱间时,需考虑结构安全——玻璃顶屋面一般荷载等级不高,新增水箱自重较大,需要结构复核加固
操作上可以这样:先联系设计院做可行性分析,看能否在不拆玻璃顶的前提下,在合适位置新建一个小型水箱间(比如在屋面一角搭钢结构平台),同时做好防水和排水。如果实在不行,才考虑拆除局部玻璃顶。
补充一个提醒:这个问题的处理涉及结构安全和消防合规,具体方案须经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和注册工程师出具正式设计文件,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前几年我们有一个类似项目,最后是做了专题论证,消防部门同意在首层消防泵房增设稳压设施并加大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后才放行。所以别自己拍板,走正规流程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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