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释疑】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论证与验收程序
规范出处:【安全管理】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论证与验收程序项目背景:
近期在参与的材料检测工程项目中,遇到了关于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论证与验收程序的实际问题,主要涉及规范理解差异方面的困惑。
问题描述:
1. 具体表现:施工过程中出现了相关技术偏差,需要进行纠正处理
2. 技术参数:按照现行规范要求,相关指标需要满足限 ...
条文内容:详见上述出处
理解分歧:(欢迎同行讨论不同理解)
项目语境:(待补充)
求助:希望得到权威的学理解释或实际审查中的执行经验。 关于专项方案论证条件
模板支撑体系何时需要专家论证,主要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及其配套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模板支撑体系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 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²及以上
■ 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这里特别注意: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是"设计值"而非标准值,计算时要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人混淆标准值和设计值,导致误判是否需要论证。
关于专家论证程序
专家论证的完整流程如下:
■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专家论证
■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且符合专业要求(结构、施工等)
■ 专家应当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 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资料送交专家
■ 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参加
■ 论证后形成论证报告,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特别提醒:论证后的方案修改必须实质性响应专家意见,不能只做文字修改。我见过有项目把"应设置"改成"宜设置"应付专家,这是严重违规的。
关于验收程序
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分为过程验收和搭设完成验收,依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验收阶段验收内容主要依据
基础验收地基承载力、排水措施、垫板设置等JGJ 162-2008 第6.1节
过程验收立杆垂直度、水平杆步距、剪刀撑设置、扣件扭矩等JGJ 59-2011 表B.11
搭设完成验收整体稳定性、构造措施、与结构连接等JGJ 162-2008 第7.1节
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安全、质量、施工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我建议验收时用扭矩扳手抽查扣件,实际工程中30%~50%的扣件扭矩不达标是常见问题。
关于技术偏差处理
施工中出现技术偏差时,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 立即停止相关作业,设置警戒区域
■ 分析偏差原因:是方案问题、材料问题还是施工问题
■ 根据偏差程度评估安全风险:轻微偏差(如局部立杆间距略超)可现场调整;严重偏差(如缺少关键剪刀撑)需重新计算或专家论证
■ 制定纠正措施,形成书面技术处理方案
■ 经监理单位审核、必要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实施
■ 纠正后重新组织验收,留存影像资料
特别注意: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任何重大修改都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去年有个项目把8m高支模的立杆间距从0.9m加大到1.2m,没重新论证就继续施工,结果发生了局部坍塌。
关于规范理解差异的建议
针对你提到的规范理解差异,我有几点建议:
■ 首先确认所依据的规范版本是否现行有效。例如住建部令第37号虽是2018年发布,但后续可能有修订,建议查询住建部官网确认最新状态
■ 对于技术参数争议,优先执行更严格的规定。如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应执行地方标准
■ 当不同规范条文有冲突时,遵循"强制性优于推荐性、新规范优于旧规范、专用规范优于通用规范"的原则
■ 实际审查中,建议提前与监理、安监部门沟通标准执行尺度,避免验收时扯皮
重要提醒:涉及模板支撑体系这类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具体技术参数和实施方案应以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现场施工条件变化应及时履行变更程序。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最新政策请以主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建议你补充说明具体遇到的技术偏差是什么,以及支模高度、跨度等参数,这样我能给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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