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地下餐饮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地下餐饮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这个条文及说明各位有何见解,现有一商业综合体,地下餐饮面积1900多平米,原先是一个防火分区,建规里明确带有餐饮的商业按照一般性质划分防火分区,即有喷淋的情况下单个防火分区面积为1000平,而23年6月1日刚执行的通用规范新规,条文解释里又有这么一句,“当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是不是说明,只要餐饮部分的经营方式,类似商店营业厅,即可以按照商店营业厅地下2000平米防火分区划分的标准来,但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这句话又该怎么分析呢,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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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文讨论确实挺有意思的,手头正好有GB 55037-2022的原文,我来试着捋一捋。
先说结论:个人理解,条文说明里的“当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这句话,核心点是给出了一个判断标准——通过经营方式来确定适用哪个面积指标,而不是简单地说地下餐饮一概而论。
条文本身的逻辑分析
■ 如果你的餐饮场所是作为商业综合体内部的一个功能区域,分散布置在商场营业厅中,比如美食广场、商场内部的快餐店,那它本质上属于商店营业厅的一部分。按照第4.3.8条,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或半地下是2000平米。这种情况下,你把地下餐饮视为商店营业厅的一部分,分区面积按2000平米来控,条文说明是支持这个做法的。
■ 但如果你的餐饮是一个独立对外经营的酒楼、火锅店,有独立的出入口直接对外,那它就不太符合“设置在商店营业厅内”这个前提。这种情况下,条文说明引导你按“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来定,也就是第4.3.12条的一般规定——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半地下为1000平米。
关于你那个1900平米的项目
你帖子里说“原先是一个防火分区”,如果这个原有的分区是按建规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一般1000平米控制的,那现在新规的条文说明实际上给出了一个争取扩大分区面积的理论依据。
不过,有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强条与条文的效力分化——GB 55037-2022是全文强制性规范,第4.3.15条正文是必须严格执行的,但条文说明本身不具有与正文同等的强制性。条文说明的作用是帮助理解条文的精神,你可以用它来论证自己的思路,但在审图和消防审批环节,它不能直接替代正文的定性要求。
经营方式的确认——审图中心或消防部门大概率会要求你证明“这张地下面积上的餐饮,确实属于商店营业厅内的经营方式”。这需要设计图纸上明确餐饮区域的布置位置,不单独设置对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人流组织与商场营业厅共用等特征来支撑。
疏散宽度不能松——即使防火分区面积按2000平米控了,地下餐饮的人员密度计算不能按商场营业厅的一般300平米折算。餐饮区域的人员密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5.21条的表格,地下餐厅一般是每平米1.3人(第二层及以上是每平米0.43人),这个疏散宽度计算量比商场营业厅大得多,必须满足,否则分区面积再大也报不过去。
给出的建议
对于你这个1900平米的案例,建议走这么几步:
■ 先确认业态性质。如果确实是商场内部的餐饮区域(不是独立对外经营的酒楼),那理论上有按商店营业厅(2000平米)争取的空间。
■ 主动跟当地审图中心和消防部门沟通。把GB 55037-2022第4.3.15条及条文说明打印出来,当面说明“我们这里的餐饮设施是设置在商店营业厅内部的,采用何种经营方式,从建筑总平面和功能布局上,不具备独立对外营业的特征,因此申请按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执行”。
■ 同时把疏散计算书做好,证明人员疏散能力能匹配这个分区面积。
■ 原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做的旧设计,如果旧审图意见已经确认了,且有相关记录,在满足新规强条的前提下,新规实施后通常有过渡期处理办法。但如果新报审,大概率只能按新规走。
最终能否按2000平米划分一个防火分区,要以当地消防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为准。这个建议只做技术层面的分析,不是最终的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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