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压力
消防水压力建规中消防水的压力分为低压、稳高压和高压,具体哪些厂房和仓库需要设置稳高压和高压消防水呢?是依据火灾危险性还是建筑面积和体积呢?求解惑
相关问题讨论:
1. 不同耐火等级对构件的燃烧性能有什么要求?
2.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3. 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如何计算?
你这个帖子提的问题挺多的,我一个个来说,争取一条回复说清楚。
先回答你最关心的:关于消防水压力分级及适用场所
先说结论:稳高压和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设置,主要依据是建筑高度、体积、功能性质以及市政管网条件,火灾危险性是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指标。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条文,三种压力系统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可以这么理解: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系统压力只要能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达到要求即可,一般由市政管网或小区管网直接供水。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体积不大且对供水安全性要求不特别高的场合,例如低层或多层普通工业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这是一个折中方案。它有一个稳压泵平时维持管网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比如0.7~1.0MPa),火灾时压力下降,自动启动主泵。这种系统广泛应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特别是二类高层及以上)、体积超过一定规模的丙类厂房和仓库、以及市政管网压力不足的各类场所。它既解决了低压系统压力不稳、容易困水的问题,又比高压系统投资低,所以非常常见。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指系统始终保持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不需要启动消防水泵就能直接出水灭火。这种系统主要用于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因为水压极端)、大型石油化工储罐区、以及某些对消防供水量和压力有极高要求或水压衰减损失巨大的特殊厂房和仓库。基于安全稳定和投资性价比,用得相对较少。
简单说,火灾危险性是前提(甲、乙类厂房肯定优先用稳高压或高压),但建筑高度、体积、以及能否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所需的压力(通常以最不利点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为基准)才是决定系统压力等级的直接依据。具体还要看当地消防部门的评审意见。
关于不同耐火等级对构件燃烧性能的要求
这个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注意以下关键点里规定得特别清楚。不同耐火等级(一、二、三、四级)对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是成体系的。
一级耐火等级:主要承重构件如柱、梁、楼板、承重墙等,全部要求不燃烧体,且耐火极限最高。例如一级的柱要求3.00h,梁要求2.00h。
二级耐火等级:主要构件也是不燃烧体,但耐火极限可以降低。比如二级的柱要求2.50h,梁要求1.50h。
三级耐火等级:允许采用少数难燃烧体构件,比如吊顶可以采用难燃材料,但承重墙、柱、梁等关键构件仍然必须是不燃烧体,但耐火极限进一步降低。例如三级柱要求2.00h,梁要求1.00h。
四级耐火等级:构件可以采用难燃烧体甚至可燃体,但必须满足最低的耐火极限要求,例如四级柱要求0.50h,梁要求0.50h。注意四级构件很多是难燃烧体。
所有的承重结构、防火墙、疏散楼梯及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等,不管几级耐火等级,必须是不燃烧体。你能翻到规范的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那里是最全的,建议对照着看。
关于厂房和仓库混建的特殊限制
这个问题相当敏感,规范对此限制很严格。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8条,原则上不允许将厂房和仓库混建在同一座建筑内。如果要建,有两个特殊路径:
路径一:当厂房和仓库相邻且采用防火墙(防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时,可以作为不同用途对待,但各自应分别满足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等要求。这个在条文说明里有解释。
路径二:当仓库必须贴邻厂房建造(比如直接与厂房连通),则仓库与厂房之间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进行分隔,且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面积必须满足规范对独立仓库的要求。
特别提醒:
■ 甲乙类厂房和仓库:极其严格,严禁与其它建筑合建或贴邻。
■ 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可以罩在同一屋顶下,但必须用4.00h防火墙严格分隔,并且各自要满足独立的防火分区划分、安全出口、排烟、消防设施等所有要求。
■ 丁、戊类厂房与丁、戊类仓库:相对宽松一些,但原则上也要求用防火墙分隔。
总之,厂房和仓库混建是高风险项,必须依据规范中关于防火分区、防火隔断、安全疏散的所有要求,并且建议在设计阶段就咨询当地消防部门或审查机构。
关于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计算
泄压面积对于防爆很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4条,泄压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只适用于计算长径比不大于3的厂房):
泄压面积 A = 10 C V^(2/3)
其中:
■ A 是泄压面积(平方米)
■ V 是厂房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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