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15:10:57

若采用自然补风,相邻两个防烟分区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是什么意思,比如库房和营业区为两个防烟分区,补风口直接采用营业区直通室外的门进行补风,库房无直通室外的门,那么库房和营业厅可以都通过营业厅的外门进行补风吗

若采用自然补风,相邻两个防烟分区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是什么意思,比如库房和营业区为两个防烟分区,补风口直接采用营业区直通室外的门进行补风,库房无直通室外的门,那么库房和营业厅可以都通过营业厅的外门进行补风吗

通用新规及旧规“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都提到补风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进行补风,比如库房和营业区为两个防烟分区,补风口直接采用营业区直通室外的门进行补风,库房无直通室外的门,那么库房和营业厅可以都通过营业厅的外门进行补风吗,换个说法就是库房通过营业厅的补风口补风,算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吗库房和营业区之间是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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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16 03:42:16

关于自然补风在相邻防烟分区的应用问题

这个问题问得比较细,我直接说结论。

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5.3条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4条的意思,补风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这个“直接”的字面意思就是——室外空气能够不经过其他防火/防烟分区就进入需要补风的区域。

按你举的例子,营业区有直通室外的门可以做自然补风口,这没问题。但库房没有直通室外的门,单独依靠营业区的那个门来给库房补风,这个做法争议很大,我个人不建议这么干。

技术上有几个难点:

■ 补风的独立性问题。库房的补风空气如果必须从营业区“借道”过来,那空气流经的路径上有没有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这些隔断设施?如果有,平时是常闭的,火灾时更不可能开着让空气通过,补风路径实际是断的。即使没有隔断,气流从室外门进来、穿过营业区、再进入库房,这个路径长度和沿程阻力对排烟效果的影响需要详细计算,不是简单说“能吹过去就行”。

■ 分区控制逻辑问题。火灾如果发生在库房,营业区还没着火,那时候营业区的门要不要打开给库房补风?门开了以后,火灾会不会通过这个开口蔓延到营业区?如果库房和营业区之间的隔墙不是防火墙或者防火卷帘,那这个门一开,两个分区其实就串通了,防烟分区的划分就失去了意义。

■ 风量能否满足。自然补风的风速限值是受控的,按GB 51251-2017第4.5.6条,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如果库房和营业区合用一个门,那这个门就要同时满足两个分区的补风量,门洞尺寸是否够需要复核。

“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每个需要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都应该有自己独立的、直接连通室外的自然补风口。如果库房没有直通室外的门或者外窗,那就应该设机械补风系统,或者在库房外墙增设直接通室外的百叶窗/外门,而不是借用营业区的补风口。

有一种特殊情况可以讨论:如果库房与营业区之间设有火灾时可联动开启的开口(比如常开式防火门或电动防火窗),且营业区的补风能力足够同时覆盖两个分区,同时所有防火分隔措施都能满足规范要求,那理论上可以,但这种做法需要经过当地消防部门认可,并且设计时要有详细的补风量计算和气流组织分析。

结论:库房不应单纯依靠营业区的外门进行补风,建议要么给库房增设直接通室外的自然补风口,要么库房单独设机械补风系统。具体设计请以经过图纸审查的施工图为准,并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

(以下信息基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公开版本,设计时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条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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