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灭火器管理到底怎么执行?
新国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灭火器管理到底怎么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0.0.7条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3.2条已废止,请问灭火器送修应参照哪个标准执行?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不同火灾类别应该选用哪种类型的灭火器?
3. 高层建筑中灭火器保护距离如何计算?
这个问题问得挺及时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去年实施后,好多老条文被废止,现场管理人员确实容易犯迷糊。下面逐一说说个人的理解。
一、灭火器送修现在参照哪个标准
GB 50444-2008第5.3.2条确实废止了。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7条只做了原则要求,原话是“灭火器应定期进行维护、维修和报废”,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维修年限。目前实际操作中,维修的技术要求和周期主要参照以下两个:
■ GA 95-2015《灭火器维修》(公安部发布,现行有效)。这里面详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工艺、检验、报废条件等,包括维修后的再充装要求。
■ GB 50444-2008中未被废止的其他条文,比如第5.4.2条报废年限、第5.3.1条日常检查等内容仍然有效。
所以送修的具体时间(比如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首次维修、干粉满5年等),还是按GA 95-2015和GB 50444-2008剩下的条文执行。建议直接下个GA 95-2015的原文看看,比找二手解读靠谱。另外留意当地消防部门有没有发布新的执行说明,有些地方会出配套细则。
提醒:以下规范条文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具体请以现行官方版本为准。
二、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执行区别
用一句话说清楚:强条是底线,必须做到;推荐条文是加分项,鼓励做到。
具体区别:
■ 强制性条文:规范中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表述的。像GB 55036这类的全文强制性规范,整本都是强条,没有例外。执行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消防验收、安全检查如果违反强条,就是不通过。
■ 推荐性条文:规范中用“宜”“不宜”“可”表述的。比如“宜设置”就是建议你这样做,如果项目条件限制实在做不到,可以采用其他等效措施,但要有充分的技术论证。实际操作中,往往在图纸审查、消防验收时,推荐条文不做硬性要求,但如果照做了,安全冗余更大。
举个灭火器例子:GB 55036第10.0.7条“应定期进行维护”是强条,必须落实;而GA 95-2015里“灭火器维修色标宜采用黄色”只是推荐性要求,你用红色色标只要标识清晰,没人会开整改单。
三、不同火灾类别选什么灭火器
这个直接拉个表对照看的明白,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2条:
火灾类别典型物质推荐灭火器类型
A类(固体物质)木材、纸张、棉麻水基型、泡沫、ABC干粉
B类(液体或可熔化固体)汽油、柴油、酒精泡沫、碳酸氢钠干粉、ABC干粉、二氧化碳
C类(气体)天然气、液化气、煤气ABC干粉、碳酸氢钠干粉、二氧化碳
D类(金属)镁、钠、钾、铝粉专用D类干粉灭火器,禁止用水
E类(带电物质)电气设备、配电箱二氧化碳、磷酸铵盐干粉(ABC干粉)、碳酸氢钠干粉
F类(烹饪油)厨房动植物油F类专用灭火器(或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特别注意:
■ 在同一场所存在多种类别火灾时,选通用性好的灭火器,一般配置ABC干粉灭火器是最稳妥的。
■ 带电设备火灾严禁使用水基型灭火器(除非有明确的绝缘电压等级标识)。
■ 食堂后厨必须配置F类灭火器,不能用普通干粉替代。
四、高层建筑灭火器保护距离怎么算
这个在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讲得很清楚。核心逻辑是:先定危险等级,再查对应的保护距离。
第1步:确定场所危险等级
高层建筑一般至少是“中危险级”;如果是高层商业、娱乐、医院等则可能到“严重危险级”。具体按GB 50140-2005附录D的场所分类表去对号入座。
第2步:查保护距离
规范5.2.2条给出了A类和B/C类火灾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推车式另外查),我整理成下表,方便现场对照:
A类火灾场所(固体物质)
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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