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沐足场所是不是特殊建设工程?
月子中心、沐足场所是不是特殊建设工程?1、月子中心能不能归类到51号令十四条范围?2、(应急消办函[2019]17号)或(建规字[2019]1号)只说明沐足场所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可以以此为根据要求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关于月子中心、沐足场所是不是特殊建,现行规范中有没有最新的调整或补充?
2. 月子中心、沐足场所是不是特殊建在施工和验收环节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节点?
3. 各位有没有处理过类似月子中心、沐足场所是不是特殊建的工程案例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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