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一定要用封闭楼梯间吗
养老服务机构一定要用封闭楼梯间吗根据规范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该使用封闭式楼梯间。在实际生活中,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养老院,普遍是普通型楼梯间或者是敞开式楼梯间。像这种情况该如何整改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儿童活动场所能否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2.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3. 这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疏散有什么特殊要求?
养老院楼梯间这个问题在实际项目中确实常见,我来一个个说清楚。
关于养老服务机构楼梯间形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3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如果建筑高度大于24米,按第5.5.12条要求,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另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2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注意这个"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光是大型养老院,乡镇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都算在里面,没有例外。你提到的乡镇养老院用普通敞开式楼梯间,按现行规范确实不合格。
整改方案供参考:
■ 条件允许的话,直接增加防火门和防火隔墙,把敞开楼梯间改造成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门要用乙级防火门,同时楼梯间外墙上如果有窗户,跟建筑其他部位要有一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 如果改造空间实在不够,可以考虑把楼梯间做成防烟楼梯间,也就是加设前室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过成本比较高,乡镇项目不一定好落地
■ 还有一种思路是增设室外疏散楼梯,满足宽度要求的话也能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不过需要确认结构上的可行性
■ 如果实在改不了,那就只能考虑降低建筑规模或者改做其他用途了。具体怎么做建议先跟当地消防部门沟通,看看他们认可哪种方式
关于儿童活动场所能否设在高层建筑内
这个明确回答你:不能设在高层建筑内。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2.4条规定,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且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也明确: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高层"一般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所以超过24米的建筑里就不能设了,这个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3.1条也有呼应。
补充一点:当儿童活动场所设在多层建筑内时,也有严格要求——比如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还有楼层限制(不超过三层)。具体条文可以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上面讲得比较清楚。
关于强条和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这个在工程实践中确实容易让人困惑。简单说:
■ 强制性条文——规范中带"应""必须""严禁"字眼的条文,是法律底线,不满足就是违规,验收肯定通不过,出了事故要追责。全文强制性规范(GB 55001~55038系列)更是全部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 推荐性条文——规范中带"宜""可"字眼的条文,是说建议这样做,有更好的做法也可以用,但必须论证。比如"宜采用XX材料"——如果你用了别的但同样能满足性能要求,也不是不行
执行层面:强制性条文没有商量余地,推荐性条文可以找设计方或专家论证,但一旦出了事,"我没有按推荐性条文做"这个理由一般不成立。所以如果不是确有困难,推荐性条文也尽量照做,别钻空子。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要求
养老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要求确实比一般公共建筑严格:
■ 疏散楼梯间形式:已说清楚了,要封闭或防烟楼梯间
■ 疏散门:要用乙级防火门,且向疏散方向开启
■ 疏散宽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0条,养老院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米,而且每百人的疏散净宽度指标比普通建筑更高
■ 安全出口数量: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
■ 疏散指示:要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
■ 避难间: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4条,大于24米且三层及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设置避难间
这个涉及消防安全,规范条文较多,具体工程设计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不过大的原则我给你写清楚了,照着这几条去查规范就能把方案做出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