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的相关问题
公共建筑的相关问题两公共建筑之间二层用封闭连廊连接,封闭连廊中设了房间,请问这样封闭连廊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吗?依据是什么?
相关问题讨论:
1. 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有什么特殊要求?
2. 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3. 既有建筑改造时防火分区如何与现行规范衔接?
楼主这个帖子问的几个问题都是防火设计里比较典型且容易混淆的点,一个一个来聊。
关于封闭连廊设房间是否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答案是需要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连接两座建筑的封闭连廊,当连廊两侧为不同建筑时,连廊本身的防火要求按两侧建筑中较低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要求执行。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如果连廊内部设置了房间,它就从一个单纯的交通联系空间变成了具备使用功能的空间,实际上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功能区域(或房间组),需要按照其所处建筑的防火分区要求来单独划分。
连廊本身如果只是疏散通道,可以按规范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和疏散宽度,但一旦有了房间,就有了内部的火灾荷载和人员停留,必须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具体面积限额要根据连廊所在建筑的整体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如高层民用建筑1500平米、单多层2500平米,设自喷可翻倍)来核算。同时,连廊与两侧建筑的连接处还要设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
注意:封闭连廊如果长度超过一定值(比如24米以上),还需考虑设置防排烟设施。
关于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的特殊要求
中庭涉及一个特殊规则,即上下层开口连通后防火分区面积的叠加问题。根据GB 50016第5.3.2条,当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采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或防火门窗分隔时,中庭及其相连通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叠加后的总面积计算,但前提是:
■ 中庭周围必须设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防火卷帘)
■ 中庭内不得布置可燃物
■ 中庭顶棚必须设排烟设施
■ 中庭内不准设自动扶梯、玻璃顶棚等可燃或易损构件
处理不好时,中庭会导致防火分区的有效面积翻倍甚至更多,所以很多项目会把中庭单独作为一个防火单元来处理,或者在设计中庭周边设防火卷帘来划分区域。
关于防火卷帘分隔的限制条件
防火卷帘用得不好会出大问题,规范在GB 50016第6.5.3条里做了明确限制:
■ 中庭周边的防火卷帘宽度不能超过相应防火分区该方向总宽度的1/3,且总长度不宜超过20米(这里说的是防火卷帘的连续长度,不是单个卷帘的宽度)
■ 除了中庭,其他部位用防火卷帘时,其长度超过20米时,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 防火卷帘必须采用符合GB 14102标准的特级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 不能用在疏散走道上作为替代防火门的卷帘,除非有专门的疏散宽度保障措施
这是强制性要求,设计时不可以偷换成普通钢质卷帘或无机布卷帘,必须是经检测合格的特级防火卷帘。
关于既有建筑改造时防火分区与现行规范衔接
这个在实际项目里最头疼。基本原则是:改造后消防设施能力不应低于改造前,也不应低于现行规范要求。具体看以下几点:
■ 如果只是内部装修和房间功能调整,不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边界,原则上可以维持原分区方案,但需要设计师出具安全性论证报告,说明为什么维持原方案合理
■ 如果涉及改变防火分区边界(如打通两层、增设中庭、扩大疏散距离等),则必须按现行规范GB 50016和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重新核算
■ 对于结构加固或增设夹层等改变原有空间布局的情形,必须同步复核防火分区面积是否超限,疏散宽度是否满足
■ 如果原建筑建设年代较早(比如2000年以前按老防火规范建设的),可以咨询当地消防审验部门是否接受"不低于原标准且不降低安全度的改造方案",但这个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样
具体处理方案建议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和正式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准。
四个问题一块说完了。楼主是做哪个项目的?连廊设房间是作为休息室还是设备用房?功能不同对防火要求也有差别,可以进一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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