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定性,多种功能组合建筑
建筑定性,多种功能组合建筑一栋高 38 米的酒店式公寓,1 楼设置餐厅,宴会厅,2 到 8 楼为标准公寓,9楼为带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10 楼为标准公寓,每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每层层高 3.5 米,那么整个建筑定性为 1 类高吗?依建规附设在此建筑的月子中心不影响建筑的主要使用性子,那么此建筑属于多种功能的组合建筑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2.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3.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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