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中4.1.9条的内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中4.1.9条的内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中4.1.9条的内容,但是新的通用规范未明确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民区和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要求,请问这条废止指的是删除4.1.9条文还是变为推荐性条文?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控制比较好
相关问题讨论:
1.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2.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3.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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