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服务的二层食堂,单独建造,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需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服务的二层食堂,单独建造,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需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服务的二层食堂,单独建造,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需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相关问题讨论:
1. 喷头布置间距过大或过小分别会导致什么问题?
2.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3.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关于食堂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单独建造、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的二层食堂,是否要设自喷,得先界定这个食堂的性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此为强制性条文。但根据该规范的术语定义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主要指用于老年人生活起居、医疗康复、休闲娱乐的场所,其核心功能是照料服务。单纯为老年人设施服务的食堂,如果只提供用餐功能、不附设老年人住宿或照料功能,通常不被归类为“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组成部分,而是属于配套公共建筑。
换句话说,结论是:一般不需要。理由如下:
■ 独立建造的食堂如果建筑类别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体积和面积大概率达不到《建规》第8.3.1条(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或8.3.4条(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
■ 从使用性质看,它更接近员工食堂或公共食堂,按《建规》第8.3.1-2条,超过1500个座位的食堂才强制要求,1500个座位对应的建筑面积通常在3000平米以上,二层食堂很难达到。
■ 另外还有个依据: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3条(2023年6月1日实施),全文强制性规范,把需设自动灭火设施的建筑按功能和规模列举了一遍,这个规模的独立食堂也不在强制之列。
不过有一个细节要注意:如果这个食堂和老年人照料设施主体建筑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或者有连廊相通,那就得按整体来看了。如果完全独立、间距满足,那就按公共建筑判断。
最终是否强制要求设置,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审批结果为准,特别是各地对老年人设施配套用房的把控尺度可能有差异。
关于喷头布置间距过小或过大的问题
间距过小的问题:
■ 喷头布置太密浪费投资,而且会出现喷水叠加,导致作用面积内流量偏大,反而可能影响喷头的正常启闭和灭火效果
■ 规范规定喷头与相邻喷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4m(特殊场所需经试验确定),布置过密也会导致安装困难
间距过大的问题:
■ 喷头保护半径有限,间距大了会出现保护盲区,火灾发生时火势可能先蔓延开再触达喷头,延误灭火时机
■ 根据规范,中危险级Ⅰ级场所标准喷头的最大间距是4.4m,保护面积12.5平米,再大就不符合要求了
关于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区别
这个简单说:强条不执行就是违法,推荐性条文不执行需要充分论证。
■ 强制性条文用“应”“必须”“严禁”表述,违反就要受处罚,图纸审查通不过,验收不合格。比如《建规》8.3.4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自动灭火系统,那就必须设,没得商量
■ 推荐性条文用“宜”“可”“不宜”表述,执行时有一定的灵活空间。比如“宜采用湿式系统”,你用干式或预作用系统,只要能满足灭火要求并论证其合理性,审查人员认可就行
■ 标准中的“不宜”不等于“禁止”,但要说明为什么不采用推荐方案,并提供替代方案的依据
关于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如何把握
这个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比较头疼,个人经验有几点:
■ 先看条文说明——规范后面的条文说明往往会解释编制背景和意图,能帮助理解模糊词的含义
■ 咨询当地图审或消防部门——各地执行尺度不同,尤其是一些地方标准比国标更严格,以当地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参考同类型项目——查查当地已通过审查的类似工程项目是怎么处理的,很有参考价值
■ 按最不利原则——如果实在拿不准,建议按偏安全的方向处理,毕竟消防审查通过是底线,图省事可能得反复修改
■ 跟审图中心沟通时保留书面记录——模糊条款的解释沟通过程建议邮件或会议纪要确认,避免后续扯皮
最后说一句,以上内容基于我的知识范围,具体规范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版本为准,消防设计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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